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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排污许可制改革重点

中国环境管理 / 2020-08-13 13:47:32
完善排污许可制政策体系
 
1、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无缝”衔接
 
建立统一的技术规范体系,实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申报核发在编制格式、数据核算等方面的内容衔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申报数据与许可证填报数据的共享与衔接,实现两者无缝对接,提升管理效能。制定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衔接工作方案,对于过渡期、历史遗留问题,要分清类型,逐个解决,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在管理要求、管理内容和管理程序方面的衔接,推动形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一个名录、一套标准、一张表单、一个平台、一套数据”。
 
2、建立总量控制、排污交易与排污许可制衔接机制
 
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源总量控制制度。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作为固定污染源总量控制指标,以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考核固定污染源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即将出台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排污许可、污染物总量核定、排污权交易制度衔接工作方案,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明确通过压减产能、清洁生产等方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可用于交易,激发排污单位主动降耗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3、以排污许可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实现有机融合
 
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管以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的有机融合。取消竣工环保验收程序,将环保“三同时”要求一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减少管理环节,提升环境管理效能。排污单位按照许可证上登载的“三同时”要求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主动申报“三同时”执行情况。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竣工备案,强化排污许可证事中监管,体现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排污单位监管的完整性。
 
4、统一许可排放量与其他各类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统一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口径,在排污许可证申报过程中核算两套数据,一套是以企业为边界的年许可排放量和执行报告实际排放量,一套是以环境为边界的外环境实际排放量。前者用于核发排污许可证;后者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比对是否超总量排放,同时作为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税等政策所涉的污染物排放数据来源,推动固定污染源排放数据的真实统一。
 
5、建立排污许可与环境信用的有效衔接机制
 
加快环境信用制度政策制定和立法进度,推动形成以环境信用为核心的生态环境监管新机制,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研究将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污、违反自行监测、违反台账记录、违反执行报告、违反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企业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强化企业排污许可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多部门环境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动企业持续做出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绩效。
 
强化排污许可证实施的技术与管理能力支撑
 
1、 建立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的许可限值响应机制
 
研究构建基于区域环境质量的许可排放量核定方法,对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达标区域和非达标区域、重点行业和非重点行业分类施策,实现精准减排。借鉴上海经验,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季节性特征以及冬防要求合理设置许可排放量。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及环境影响程度大小,科学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管理,以企业实际排放量数据为基础确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2、完善运行各级排污许可信息共享平台
 
开展各级各类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的整合共享,实现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全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环境统计信息平台、环境移动执法系统信息平台、排污权交易平台、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等现有平台数据的对接融合,预留与环境信用平台等新增的数据平台接口,以数据信息打通共享促进固定污染源管理协同,支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现代化监管,强化企业守法和履行环境责任,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现代化管理水平。
 
3、 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
 
探索建立快速高效的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模式。借鉴陕西咸阳“审计式”证后执法检查经验,上海市监管、监测、监察的“三监联动”机制证后监管模式等,探索建立快速高效的证后监管模式,减少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难度,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制定实施排污许可与执法衔接工作方案,厘清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和依证执法,建立排污许可与环境执法的工作机制。提升证后监管信息化水平,以排污许可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应用移动执法系统建立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监管模式,提升证后监管能力。
 
夯实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法律基础
 
1、提高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位阶
 
继续推进排污许可立法研究,鼓励地方开展立法试点,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加快出台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出台排污许可法,夯实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管理核心制度的立法保障。排污许可法要突出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环境质量管理与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桥梁纽带作用,明确规范所有违反排污许可制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求。
 
2、 完善排污许可制度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衔接融合
 
推动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将企业固废、噪声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现排污许可制对环境要素的全覆盖。同时通过完善法规与技术规范性,夯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设立法支撑。
 
3、健全排污许可证环境经济政策应用法律保障
 
将具有法律地位的排污许可证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用益物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抵押标的物范畴。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标的物和抵押物的法律属性,为排污许可证与排污权交易、排污权金融抵押等衔接提供法律保障。结合环境信用制度,推动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经济政策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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