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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营商环境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 2020-08-27 11:21:01
总体来看,“十三五”时期我国营商环境建设成果斐然,但在各个具体的维度上依然与前沿指标有一定的差距,区域间和区域内差距依然明显,民众获得感和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认识有待进一步提升,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十分迫切。
 
(一)部分领域改革不到位,影响了营商环境的整体改善
 
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指引下,进一步推动相关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按照法制化总体要求,对标国际营商环境的前沿标杆,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但从我国营商环境的实际状况来看,部分领域改革尚不彻底,不仅影响了营商环境的整体改善,而且成为掣肘我国新时代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因素。具体来看,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通过国企国资改革、行业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水电气网铁这些自然垄断行业的行政性垄断色彩逐步下降,但逐步转变为强大的市场垄断力量,成为影响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的阻力。金融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但分业制、跨区域经营、强调经营业绩考核等都会指引银行偏好于向国有企业、大企业提供资金,政府干预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会进一步加剧银行的“逆向选择”问题,中小微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改观。二是市场歧视问题依然突出,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的不公正问题依然存在。例如,2011年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就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但现实中各地政府未能够真正落实这一要求;在地方政府采购、招投标尤其是重大项目运营时,往往偏好于地方国有企业这类“自家人”,社会资本面临较高的“隐形门槛”。三是行政效率偏低和行政成本较高的问题尚需要进一步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破产注销等手续繁杂,办理周期长,是长期困扰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将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但在实际运作中,更多的依靠当地领导的强力推动,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均有待进一步强化。从各地办理企业破产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对企业破产认识的不足和法律规定的自由度较高,导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往往陷入“塌陷”的局面,最终导致破产程序复杂、手续繁多、周期超长成为常态。四是企业经营成本尤其是税收负担依然较高。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测算的数据,我国税率高达64%,是美国的1.46倍,在190个经济体中位列第173位。较高的税率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压力,也影响了我国企业全球竞争优势的发挥。另外,现有的流转税制度要求企业按照名义收入和利润预缴税收,且在每月与工资薪金一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加剧了企业的资金紧张问题。
 
(二)区域间差距较大,进一步加剧了我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
 
我国营商环境在不同区域尤其是不同规模的城市和城乡之间的差距较大。从总体来看,营商环境改革的下沉度不够,大城市综合营商环境优于中小城市,城市营商环境优于农村,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显著优于欠发达地区。这种差异不仅具有当期的分化效应,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我国区域发展的未来差异。从201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的22个城市营商环境试点评价来看,东中西部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另外,从目前东中西部地区的产业政策和地方政府招商情况来看,中西部地区往往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例如土地以更低价格出让、更加优惠的税收返还政策等,这也反映了中西部地区在企业吸引力方面的差异。除了区域差异以外,城乡的营商环境也表现出显著的差异,尤其是相对贫困的农村地区,市场发育滞后,农村市场开放度、基础设施条件、交通物流成本、资源供给能力、产业链完整性等差距明显,这既是农村经济落后的表现,又是农村经济落后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中西部地区企业税赋压力相对较高,尤其是社会保险费用更高,社会保险负担的区域性差异进一步加剧了区域差距。
 
(三)民众获得感有待提升,制度供给与现实需要的匹配度不高
 
营商环境的差距不仅体现在不同地区对企业的吸引力上,而且体现在不同地区对企业和民众需求的认知和反应能力上。“十三五”期间,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以自上而下推动为主、自下而上创新为辅。我国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出台了数量众多的政策措施,但政策在制定、执行和评估过程中还存在与现实企业和民众需求不一致的地方,导致民众的获得感难以得到有效改善。一是制度供给的精准性不足。例如,奖励性政策相对较多,服务类和监管类政策供给不足[5];对于企业普遍关心的且短期可实现、可考核的问题关注度较高,但对于具体如何做往往阐释不具体、不明确。二是制度的供给方式与民众的获取方式不匹配。例如,政策文件往往强调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企业作为政府文件的使用者往往只能借助于互联网、“两微一端”等方式获取,且获取时间相对滞后;尽管政策也在小微企业名录、各部门网站、地方政务网等有所呈现,但政策的展示依然分散,政策信息的碎片化问题依然突出,政策的归集、链接等未能有效推进,这提高了政策的获取成本,不利于企业和民众对政策的使用。三是政策执行难和执行成本高。很多政策在执行中异化为“以文件执行文件”,地方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缺乏独立的市场主体来统一协调和落实政策的实施,导致一些政策最终“留在案头、留在纸面、留在形式”上。四是政策的实施效果往往缺乏后期的评估措施。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法制意识淡薄,在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中屡屡出现一些损害企业和个人产权的行为,对企业的承诺不兑现等,影响了地方招商和本地企业再投资的意愿。
 
(四)部分人员对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视度不够,各级各部门协同有待进一步加强
 
营商环境不仅事关我国在全球制度优势的发挥,而且事关我国市场的交易成本尤其是地方竞争优势的发挥。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对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到中央政府出台数量众多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文件,体现了国家层面上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但是,从各地对营商环境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对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视度不够,未能从根本上意识到营商环境是提升地方投资吸引力、实现地方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未能意识到优化营商环境是持续优化政府服务的重要牵引力,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系统性、复杂性、协同性认识不足,以致对推进营商环境改善工作的重视度不够,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作为发改部门等某个或者几个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在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方面的协同合作力度不够。其中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信息数据分割,业务系统多、平台多,各类业务的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共享不完善、不及时,PC端和移动端内容和功能分割,业务审批协同不足,这给企业和民众办事带来了大量的重复工作,影响了各部门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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