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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建议

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 2020-08-27 11:23:30
为保证“十四五”时期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的推进,支撑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应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垄断行业改革,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造条件。
 
(一)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保障我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应按照建设高标准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完善产权、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为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奠定体制基础。一是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尤其是要强化民营经济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基于公平的基本原则,全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人产权,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民营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杜绝任何形式的产权侵害行为。加快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二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真正落实“非禁即入”。推行“全国一张清单”并广泛公开化,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为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创造条件[7],将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体系有效链接,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破除玻璃门、弹簧门,推动“非禁即入”尤其是在新经济、新基建领域的普遍落实。三是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强化审查制度,对于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于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升民众满意度
 
行政管理工作直接关乎市场主体和民众的满意度,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升民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让市场真正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十三五”时期推行“证照分离”“先照后证”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简政放权推进“照后减证”;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扩大审批事项的备案制,加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注销便利化改革,促进市场主体自由流动。二是激发各级政府创新动力,以“自下而上”创新来提升营商环境的有效性、精准性,并以此提升民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改革激励机制,强化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的用人导向,注重在改革一线和服务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把那些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勇于改革、善谋改革、勇于行动的干部用起来。建立健全改革容错纠错机制,正确把握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按照“三个区分开来”¹的要求,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加强对改革典型案例、改革成效的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按规定给予表彰激励,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三是防范改革行为短期化、竞技化,要从长远、全局的思维来正视营商环境建设。在保证基本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要维持配套体制机制的灵活性,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指导思想,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依据,在国家营商环境制度体系的框架之下,各地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有效支撑各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四是关注政府工作人员的“倦怠感”[8],进一步强化流程性操作的智能化、自动化办理能力,可参考银行业务办理的相关技术革新方式,探索组建集中式的共享服务中心。同时,也要防范“唯技术论”,遵循工具性、合法性和情境性原则,进一步以技术创新驱动制度创新。对于技术与制度的有效适配问题以及技术技能匮乏人员的服务需要等,应予以重点关注。 
 
(三)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开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垄断行业改革。一是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推进油气管网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促进铁路运输业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和适度竞争,以竞争性促进市场价格机制的实现。剥离垄断企业的相关审批、验收、定价等相关权力,实现政企分开、政监分开,取消燃气、水务、电力公司的设计、审核、验收权力,培育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负责相关审核事务,防范其与垄断企业的共谋;要推动市场化改革,通过产业链分析,将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一些可竞争性业务市场化,相关设计、施工等业务市场化,允许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参与。随着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将相关的审批和验收工作取消,真正实现通过市场竞争来推动相关风险的有效控制和服务的有效改善。同时,按照服务质量和成本核算的要求,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价格监管和质量监管。二是加快推进金融行业市场化,降低金融市场进入标准,吸引信用良好、资本实力雄厚、运营能力强的投资者进入银行业市场,增强金融市场的供给能力;逐步取消IPO配额政策,强化对上市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尤其是要注重发挥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专业能力,在降低企业公开融资门槛的同时保证投资者风险可控,加大上市公司退市力度,完善经营人员违法追偿机制;修订《商业银行法》,并出台《银行法》,对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农商行、城市商业银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不同金融机构的角色重新定位,允许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混业经营,限定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经营范围,并对不同类型银行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形成不同银行机构有序竞争且有所区分的格局。同时,要逐步清理政府直接干预银行甚至为企业买单的行为,真正形成银行独立运营、银企有效合作联动的体制机制。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四)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十四五”时期以及未来更长一段时期,要重点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以良好的信用体系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一是完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进一步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和个人的资产、财产、收入等各项信息互联互通,形成企业法人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紧密闭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10]。二是利用好信用资源,积极发展信用经济。要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有序开放机制,探索政府与市场主体共享信用信息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对全市场主体全覆盖的信用信息网络,加速信用信息经济价值的实现。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培育具有全球话语权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打破信用评级业务的国外垄断。加快实施“信易+”工程,实现信用与市场活动的有效链接。三是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疫苗安全为重点,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加强违法惩戒。强化包容审慎监管,推动新经济发展。
 
作者:李先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罗仲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发表于《改革》2020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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