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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数字经济税的运行特征及经验启示分享

中国智库 作者:何代欣 / 2021-06-16 09:32:54
东盟国家数字经济税的运行特征及经验启示分享
 
文|何代欣
 
东南亚是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热点地区之一。东盟国家数字经济蓬勃发展,预计未来十年将为地区GDP贡献1万亿美元。多年来,东盟各国注重在政策制定和战略规划方面发力,先后制定了2025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东盟数字融合框架、东盟电子商务协议等,旨在发展东盟各国的数字经济,提升其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力。
 
今年是中国—东盟全面建成自贸区的第十年,也是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2020年中国的数字经济年增加值达39.2万亿元,约占当年GDP 总量的38.6%,较上年(2019年)提高2.4个百分点。同时,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的优先事项中,电子商务列于前位,中国与东盟的数字经济合作大有可为。
 
在数字经济对传统经济模式造成巨大冲击、引发经济社会全面变革的背景下,数字经济税收成为困扰各国政府、引发国际合作利益分配矛盾的重要问题。为进一步推动与东盟的互联互通,破除数字经济税收的阻碍,释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的合作潜力,及时梳理东盟各国数字经济税发展情况,为做好我国与东盟税收协调提供借鉴具有现实意义。
 
|数字经济税的研究进展
 
从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进入人们生活起,数字经济已从“边缘走向中心”,其对税收的影响也逐步引起各国政府关注。在此背景下,各方针对数字经济对税制和征管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开展广泛研究。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课题组(2016)梳理了世界主要国家自BEPS行动计划颁布以来采取的应对措施,并提出了中国应积极参与应对BEPS行动计划的立场以及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张智勇(2020)研究了多个国家的数字服务税方案,发现它们的共同征税对象是具有重要价值创造贡献的特定数字服务,企业从这些数字服务中获取的收入而非净所得为应纳税额。白彦锋、湛雨潇(2018)通过对比欧美国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截然不同的税改举措,指出其税改的出发点是争夺国际数字经济税收的主导权,并希望我国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互联网税制、加强反避税工作。张斌(2016)认为数字经济税应依据自然人的收入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
 
当前关于数字经济税的研究多集中于提出和归纳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问题及其成因,分析几个重点国家的单边做法,对有限的国际经验进行总结和延伸。目前尚没有研究将数字经济税聚焦于东盟这片快速发展的区域进行探讨,尚缺乏通过对东盟几个邻国的政策对比提取经验和启示,尚没有为我国数字企业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向东盟国家“走出去” 提供有意义的借鉴。
 
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
 
数字经济主要依赖数据和创新等无形资产,对传统经济渗透度高且更新迭代速度极快,数字经济对传统税制的公平税负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主权原则均构成冲击:其一,用户所在国税收损失严重,跨国企业通常最大程度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避免建立常设机构,尽量减少将利润划归入用户所在国以实现避税目的。其二,跨国企业躲避预提税。它们会最大化利用“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周旋于各国税法的灰白地带,躲避预提税。其三,利润归属国无法取得足额合理税收。通常利用在低税率国家设立“中转”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无形资产跨境交易等方式最大化实现避税。其四,投资母国税收损失不容小觑。跨国企业主要利用“受控境外企业”法规漏洞完成避税。
 
东盟各国也深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损失感到“头痛”。例如谷歌和印度尼西亚政府围绕税收问题的纷争为时已久。据印尼税务官员估计,数字企业在印尼的广告收入高达8.3亿美元,其中谷歌和Facebook占到了约70%。但此前,谷歌新加坡公司每年将来源于印尼收入的4%交给谷歌印尼公司作为代理费,大部分来自印尼的收入实现了避税目的。泰国财政部门在此前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法时认定,每年可收回的税收损失高达9800万美元至1.31亿美元。
 
|东盟国家数字经济税探索情况
 
东盟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同,数字化发展的基础差异较大,将数字经济税纳入税收框架的需求紧迫性不一。
 
(一)数字经济税先行者: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
 
印尼是世界范围内较早探索数字经济税的国家。印尼的互联网经济在东南亚地区体量最大,增长最快。至2025年,印尼的互联网经济总量有望突破1300亿美元。印尼于2019年11月出台《电子商务法》,确保国内和跨国数字企业遵守税法。印尼财政部2020年5月推出新规,宣布自2020年7月1日起对非居民企业的数字服务征收10%的增值税。该税收适用于大数据、多媒体、软件等多行业中在印尼有“显著经济存在”的企业。该增值税覆盖的数字产品包括:(1)使用或有权使用艺术、科学、文学领域的版权;(2)使用光纤、卫星或电缆等方式传输的录制影像或音频的权利,含在电视、广播中播出的影像和音频;(3)电视中使用的电影或录像带。需要缴纳该类增值税的主体包括:(1)对印尼客户出售数码产品的跨国供应商;(2)对印尼客户出售数码产品的跨国在线采购平台;(3)对当地客户出售国外数码产品的在线采购平台的印尼代理商。凡是使用印尼账单或邮寄地址的、使用印尼金融机构信用或借记卡的和使用印尼IP地址订购产品或服务的均视为印尼客户。
 
新加坡财政部长王瑞杰则在2018年预算演讲中指出,新政府有意于2020年起向包括共享单车、外卖、在线售票、视频点播等在内的数字服务征收商品和服务税。这项法案于2018年年底颁布,税率为7%,预计每年税收约为9000万新元。若外国数字服务供应商和电子平台运营商的全球营业额每年超过100万新元或数字服务价值每年超过10万新元,就需要缴纳上述税款。2020年1月,新加坡出台了海外供应商注册制度,规范了境外数字服务供应商的注册和税收征缴。
 
马来西亚亦“不甘落后”。2017年,马来西亚曾计划对外国供应商的数字服务征税,但未经实施就被废弃。2019年马来西亚看到线上业务影响到政府税收后,提出马来西亚对外国数字服务商征收6%的数字税。
 
(二)正在考虑推出数字经济税:泰国、菲律宾
 
泰国于2020年6月9日通过立法将增值税范围扩展至非居民企业或平台对泰国用户的数字销售,税率为7%。下一步将由泰国政府宣布新法案实施日期。泰国已经对正式推出数字经济税跃跃欲试。2019年10月,泰国政府表示要考虑征收电子商务销售的增值税,征税对象为泰国人在全球电商平台的跨境购买和泰国电商平台的商业行为。泰国税务部门首席顾问Pinsai Suraswadi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的税收立法与手段跟不上时代发展。按照规定,客户应缴纳增值税,但实践中很难征收。泰国政府也在考虑对泰国本地互联网平台的收益进行征税以及对从泰国获得收益的国外公司征收单独的数字服务税。不过,税率还没有决定。”(泰国计划征收电商增值税,卖家税收负担的同时也为海外仓创造商机)
 
菲律宾也在酝酿推出数字经济税,以填补新发展形势下的税收漏洞。菲律宾众议院代表Joey Salceda已提交了《数字经济税收法案》,旨在每年额外产生291亿比索(4.6839亿美元)的收入,为菲律宾抗击疫情提供资金。提案人表示这不是开征新的税种,只是让跨国公司承担本应承担的份额,以保障公平税负。
 
(三)尚未将数字经济税提上日程:文莱、越南、柬埔寨、缅甸、老挝
 
虽然相对其他地区而言,东南亚国家在数字经济税方面的探索总体表现积极,但东盟各国在数字经济方面发展不平衡,文莱、越南、柬埔寨、缅甸、老挝等国数字化发展基础相对薄弱,更多关注于为数字化发展积累有利条件,抓住第四轮工业革命机遇,尚未将数字经济税提上日程。
 
近年来,文莱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根据数据统计互联网公司STATISTA的统计,到2020年,文莱使用电子商务的人数为17万,渗透率为38%,电子商务市场的收入将达到4500万美元。
 
越南计划至2025年,数字经济达到本国GDP的20%,在各行业和领域中至少占10%。据谷歌和新加坡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的最新研究结果显示,越南数字经济规模从2015年的30亿美元增至2018年的90亿美元,2025年有望达300亿美元。
 
截至2019年1月底,柬埔寨的移动用户数量约为1950万,覆盖了近100%的城市地区;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约1400万,相当于84%的普及率。柬埔寨经济和财政部长Pornmoniroth在全国咨询研讨会“柬埔寨数字经济的政策与方向”上发表讲话说,柬埔寨的数字经济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至少10年才能实现增长。
 
缅甸政府最近宣布了缅甸数字经济路线图,并且专门成立了缅甸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明确提出要在所有政府部门发展数字经济,实现缅甸国家数字化转型,打造数字政府,创新数字贸易。缅甸电信行业在过去五年中发展迅猛。尽管缅甸是东南亚最不发达的经济体之一,但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普及方面与其邻国相当。根据一项政府调查,2017至2018年缅甸手机用户数为5680万,手机渗透率超过100%。然而,缅甸目前最大的挑战是电信基础设施不足以支持数字经济的良好运行。
 
老挝由于电信基础设施落后和信用卡使用不普遍,电子商务普及率较低。2012年老挝政府通过针对线上交易立法,为将来电商发展铺展道路。目前,老挝有570万手机用户、210万网民,该数字正以每年18%的速度增长。当地商户、银行、顾客使用通讯技术较少,物流方面的限制依然严重。
 
|东盟国家征收数字经济税的一些启示
 
除欧盟国家外,东盟国家在数字经济税问题上走在前列,先后为应对新形势下的税基侵蚀问题加紧探索数字经济税,以求在促进转型发展和维护税收利益之间寻得平衡。从上述东盟国家征收数字经济税的实践看,东盟国家已经在摸索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一)用“显著经济存在”替代“常设机构”认定税收义务。
 
二战后,在传统的经济模式背景下,常设机构概念有效帮助平衡了来源国与居民国税收利益分配问题。但在新形势下,根据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与利润归属》报告,企业通过规避在来源国形成应税存在避税是常见的对直接税造成税基侵蚀的方式之一。此外即使在来源国构成了实体存在,但企业可以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对企业价值链进行更灵活的布局,结合传统常设机构的特定豁免条款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为解决上述问题,OECD革命性提出了“显著经济存在”的判断标准,即印尼判定数字经济中的纳税人时采用的方式,通过综合考虑收入因素、数字化因素和用户因素,对其企业的经济发展的影响。收入因素指企业在国家中的持续收入。数字化因素是企业通过网络与来源国用户或客户建立有意义且持久的相互影响,包括东盟国家比较常用的通过IP地址判定客户来源。用户因素即从用户群体角度判断非居民企业与来源国是否形成有意义且实质性的影响,可以参考月度活跃用户数量、一个纳税年度在线合同订立数量以及通过数字平台收集到的客户数据量等。
 
(二)在增加税收收入同时保护数字经济增长空间
 
数字经济是未来发展的新动能所在,是各国政府极力抢抓的新竞争优势,平衡好利用数字经济增加税收收入和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各国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从东盟各国实际举措来看,各国在推出数字税时都较为注意不给相关企业过高税负负担,不过度挤压数字企业发展空间。从税率来看,数字经济税税率普遍低于企业所得税。(如表1所示)
 
东盟国家数字经济税的运行特征及经验启示分享
 
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马来西亚政府引入的销售与服务税抵扣信用体系旨在解决境内重复征税问题,各国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旨在减少跨国税收冲突。
 
(三)完善数字企业税收登记收缴制度
 
数字经济的“隐蔽性”在于没有实际交易和消费场所,没有实体票据凭证,使得有了新的税收制度却在落实上困难重重。包括新加坡在内的东盟国家在完善电商经营者尤其是海外供应商注册登记制度方面发力,就是从源头数据上堵塞避税和漏税行为。其实,线上交易比起线下面对面交易更容易“留痕”,更便于追踪和证明。利用信息技术完善数字企业的税收登记和收缴可以保证较高的税收行政效率,在未来大有可为,是数字化发展背景下各国税务系统的一项重要功课。
 
|中国与东盟各国数字经济税的国际协调
 
近些年,中国国内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实现线上、线下公平税负的讨论越发激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虽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但中国目前没有制定数字经济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各种增值税的纳税,也没有针对国内电子商务和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我国数字经济税“缓步慢行”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我国是数字经济大国,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抓住第四次工业革命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路径,应给予更广阔的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是否效仿东盟国家积极推出数字经济税有待商榷。
 
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数字企业将不断在全球市场上提升市场份额。虽然中国目前“走出去”的数字公司仍主要在国内获取收入,但未来海外版图的扩展潜力巨大。全球的互联网市值前30名的企业,美国和中国各占据18席和7席。阿里、腾讯等中国互联网巨头正积极开拓海外版图,BAT部署全球化云计算服务, 华为等手机制造商在东南亚投资建厂,“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布局勾画蓝图。
 
东盟国家是中国公司“走出去”的重要落点。例如,中国在新加坡设立阿里云的国际业务总部,并向全球开放新加坡的数据。阿里先后投资了东南亚地区最大电商Lazada40亿美元,投资印尼最大的电商平台Tokopedia11亿美元。在菲律宾,蚂蚁金服与菲律宾本地电子钱包GCash建立了深度合作。2017年,腾讯和京东投资印尼的Go-Jek打车服务公司分别达1.5亿美元和1亿美元。此外,京东还通过印尼站点向印尼提供电商服务,京东金融也曾在东南亚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建设在线支付系统。在东盟市场上的成败,极大关系到中国数字企业在海外的生存和发展。鉴于东盟各国对数字税的浓厚兴趣,这些企业已经或将面临严格的税务监管问题。数字税的开征将直接影响到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及中国在全球利润分配中的合理份额。
 
面对各国在数字经济征税领域的博弈,作为未来的互联网企业和跨境电商输出大国,中国必须积极应对数字经济税收的挑战,重视国际数字税收制度的变更,充分调动税务、商务、外交和法律部门的力量,密切跟进OECD工作组的工作进展,特别关注各国数字税收规则的发展趋势,加大对双多边税收协定、国际公约的研究,积极开展税务方面的磋商,与东盟各国通过双多边协议形成良好协调,规避对我国走向海外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和不合理税负,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扎根发芽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倡导要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这是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要遵循的原则。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立法进程,为全球税收治理贡献中国方案,不断提升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传播好中国声音,阐释好中国立场,让世界网民广泛认同中国数字经济治理方案,从而积极参与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新规则、新秩序。中国应致力于推动数字经济征税问题达成全球一致性解决方案,为各国共享互联网时代红利提供更多“公共产品”,同时为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企业参与全球数字市场竞争赢得更有利的国际税收营商环境。
 
同时,要充分利用我国在人工智能、物联网、识别技术、区块链等领域的技术优势,为数字经济下更透明、合理、高效的税收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在交易环节引入区块链技术,记录每一笔交易信息,运用共识技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让应税收入更加清晰明确。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设计先进的征缴体系,减少企业纳税的流程负担和税务机构的工作难度,更加智能、便捷、高效地做好线上自动缴税。利用物联网技术搭建人与物、物与物联通的桥梁,完善不同交易环节纳税情况的相互印证和确认,形成数字经济下新的税收样态,确保税收工作服务于社会发展、服务于国家大局、服务于时代进步。
 
[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71973149)]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发展观察》杂志2021年第9-10期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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