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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

中国经济时报 / 2021-10-11 13:04:54
 
文/袁东明
 
中国民营经济是中国奇迹的重要支撑,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国共产党发展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支持鼓励到改造消亡,到“公有制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中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的转变过程。这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始终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始终坚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重要体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出来的一条道路”。
 
中国共产党发展民营经济取得了重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条件持续改善。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力量,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也是中国共产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民营经济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又是推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一亿多户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生于市场、长于竞争,在市场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竞争、优胜劣汰,与市场经济天然相融,是各种要素资源实现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民营经济市场主体通过创造市场价值获得经济利润,是中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承接力量。民营经济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贡献了超过五成的税收,是促进健全社会主义再分配调节机制的重要税赋之源。实践证明,民营经济的大发展,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收入水平不断上台阶的重要基础,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乃至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
 
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探索中不断深化对民营经济的认识
 
社会主义是否能够发展民营经济,是否允许私有制存在?对于这些重大的理论问题,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开放的态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从人民利益出发来决策,不断探索和试错。伴随着各个阶段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识的逐步深化,中国共产党对民营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从“尾巴论”到“补充论”、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的转变与深化。这背后的原因和目的非常朴素,就是要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让中国人民富起来,让中华民族强起来。
 
改革开放初期,面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困境,中国共产党首先提出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明确要“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从而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扫清了思想障碍,并通过后期不断的试点、试验,开创和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
 
到了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民营经济快速壮大,对过去“一公独大”的国有经济产生了巨大冲击。面对这一情况,中国共产党再一次解放思想,从让人民富起来的高度出发,提出“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并认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进而开辟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开启了大门。
 
在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民营经济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是不是已经完成了历史性任务,要逐步走向消亡?对此,中国共产党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和深化对民营经济的认识,提出“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而非阶段性制度,并将民营经济上升为中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明确民营经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要“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形成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为新时代民营经济的繁荣发展注入了强大信心和动力。
 
中国共产党通过修宪立法,持续明确和提升民营经济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多次与时俱进地推动宪法修改,把对民营经济的认识转变,固化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避免了在政策实践中出现认识的反复。民营经济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得到不断明确和提升,为民营经济发展指明了大方向。
 
修宪转变对民营经济的认识。1982年通过的“八二宪法”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转折点,它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首次允许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存在和发展,明确了中国对待民营经济的态度由“改造”转变为“指导、帮助和监督”,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得到承认。
 
修宪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1988年,针对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突破各种法律限制的要求,全国人大再次修改了宪法,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是中国首次在立法上突破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禁区,赋予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合法地位。1999年,全国人大修宪确认了中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确立了民营经济的政治地位,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戴上了“护身符”。
 
修宪立法保护私有财产权。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对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次修宪,在法律上有效保证了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让众多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民营经济企业家们能够安心搞生产、谋发展,让民营经济能够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积极推进以公平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完善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产权的法律制度。2020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民法典》,进一步提出“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共产党咬定青山不放松,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个毫不动摇”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坚定决心,强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给众多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业者吃了“定心丸”。“两个毫不动摇”不仅保障和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使得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提供了多元参与主体。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大步发展,使得公有制经济可以更多布局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更好地发挥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支撑、引导和稳定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多次重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一贯立场。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大政方针确定下来,并要求“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自此,“两个毫不动摇”从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上升为国家基本制度,成为中国所有制改革的基础,为新时代民营经济的更大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这充分表明了“两个毫不动摇”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长远大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恒心。
 
经过四十多年发展,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中国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围绕着“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未来将会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形成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保障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持续健康发展。可以预见,在“两个毫不动摇”基本制度的保驾护航下,中国民营经济凭借自身强大的创新动力、市场适应力,将会为新时代的中国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机遇、实现经济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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