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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数字劳动的分配正义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报 / 2023-05-31 11:25:3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基于数字劳动引发的分配新论题,需要建构适应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分配正义原则。
 
“属人优先”的主体性原则。主体性原则即属人原则,它与属物原则相对。主体性原则即倡导属人先于属物。数字劳动归根到底是人的劳动,人是数字劳动的主体。无论数字技术如何与人的劳动“融合”,人还是数字技术建构的生产关系的主体。因此,应坚持劳动本体论,坚持“属人优先”原则,即把人作为数字劳动的主体要素,坚持按人的劳动分配。具体来说,就是要在人机交互性劳动、数字化雇佣劳动或自由劳动中注重活劳动的主体地位,建构基于活劳动的“得其应得”原则。落实这一原则,需要明确数据用户、数字企业、数字技术员等不同主体的地位,促进数字劳动产品的价值释放。
 
“平等占有”的所有权原则。所有权原则即占有原则。在所有权的构成中,主要关涉劳动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前者要求按劳分配,后者要求按资分配。在数字劳动的所有权关系中,既有数字资本或数字技术的所有者,即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数字劳动的所有者——劳动过程的真实参加者。在这两种产权关系中,要按照所有权原则探索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坚持数字生产资料平等占有和数字产品按劳分配并举。特别是对于数字资本,要防止数字平台垄断和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对于数字劳动的所有权问题,应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
 
“数据共享”的分配实践机制。数字经济推动共同富裕,应建构数据共享的分配实践机制,有效抑制公共数据的私有化和个人数据的资本化,缩小数字劳动的代差与鸿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建构数据共享的分配实践机制,需要培育数字利益共享的产业链、价值链,推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完善政企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的价值补偿,不断消弭数字鸿沟,增强数字经济可及性,让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成员共享数字劳动成果。
 
作者:巩永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首都高校党建研究基地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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