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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优化路径

《河北学刊》 / 2024-01-16 13:28:48
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已过去近10年,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共建共享、协同创新机制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在步入深化阶段之后,需从底层逻辑入手,进一步厘清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的目标、架构与运行机理,并以此逻辑对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进程进行评估,分析由现状达及目标的程度,进而从目标导向、关键节点、差异化需求、协同模式、专业性政策等方面,对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路径进行优化。
 
依据对京津冀协同创新现状的调研和进展评估,对照未来目标,目前还存在三个方面的明显差距:一是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的整体性、一致性还较低,协同创新共同体的架构、功能、联系等均处于初级状态,协同创新的潜力很大。二是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还未形成正常的运行机制,协同创新的内生动力不足。三是京津冀协同创新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融合度还不高。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需要从破解这些问题入手。
 
其一,以目标为导向深化创新分工协同。一是研究出台指导性文件。在中央政府层面,研究提出集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为一体的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目标、框架、重点及相应政策,从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进行研究,明确解决目前存在的因目标不清晰而出现的盲目性、随意性问题,聚合力量,瞄准目标,整体有序推进。二是在借鉴区域经济一体化下政府合作治理相关理论成果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比较优势,进一步细化京津冀三方创新分工、目标、重点任务等,力求取得实质性进展。
 
 
其二,在关键节点和环节上增强创新联系。在关键节点、重点环节上增强京津冀创新联系,是发挥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功能、获取最大增值的关键。一是通过现代产业组织和创新组织增强联系,构建形成多类型主体、多元化主体紧密联系的京津冀创新链、产业链、产业生态圈等,促进良性互动与融合。二是通过科技创新服务增强联系。发挥京津在研发设计、科技情报、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检验检测、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科技服务优势,构建跨行政区域、辐射力强的协同创新服务体系,以协同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三是通过三方政府创新政策的协同增强联系,增强创新强度,提高创新活跃度。
 
其三,在差异化需求交叉点和关注点上发力。京津冀区域特质差异明显,故创新需求差异很大。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资源丰富,知识创造能力很强,其创新需求是在世界范围内吸引聚集一流的创新人才,提高原始创新能力,积极发展高精尖产业,建设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天津更加注重先进制造技术研发和工程化、产业化,加快提升主导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河北先进制造业竞争力有较好的基础,科技创新的需求重点是增强北京科技成果在冀的转移转化、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深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须瞄准京津冀三方对科技创新的差异化需求进行谋划与推进。对于河北来讲,其与北京的交叉点在于北京的科技成果在冀转化、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创新服务合作等方面;与天津的交叉点在于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联合攻关、产业技术战略联盟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分工协作等方面。通过聚焦交叉点和关注点,降低协同阻力,提高内生动力。
 
其四,以多重利益共享深入推进模式创新。目前的行政体制、财政体制、政绩考核体制等仍然是影响和左右京津冀协同创新深化的重要因素。各类创新主体的利益诉求、协同需求不同,故需通过探索多种类型的协同创新模式,以实现多重利益诉求和共赢。一是探索科技园区合作模式创新。在目前已经实施的“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等模式的基础上,根据协同创新需求,继续探索多种类型的、促进协同的科技园区合作模式。二是通过利益分享模式创新,探索京津冀区域创新链、产业链、产业生态圈、产业集群构建路径,特别是打造一批跨行政区域的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适应产业组织发展新趋势。三是探索多元化、多类型协同创新。从主导力量看,可以三方协同主导,也可由一方主导、其他方积极参与。从协同内容看,在技术攻关、技术转移、技术服务、创新平台等基础上,探索向创新规划、战略咨询、工业设计、营销策划等领域扩展。
 
其五,制定出台专业性强的协同创新政策。在京津冀协同创新推进中还存在着涉及重大利益协调共享方面的机制不完善、转移企业税收分享机制尚未建立、协同政策专业性不强等问题。所以制定和出台针对性强、促进协同的政策,十分必要。一是增强政策的专业化。瞄准京津冀协同创新目标,研究制定出台具有针对性、精准度的引导与支持政策。二是增强政策的一致性。最大程度地减少政策交叉、重复和冲突,从政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工具、政策受体等方面考虑实现一致性。三是增强政策的系统性。支持京津冀协同创新的政策,须与相关的产业、区域、知识产权、税收、环境保护等政策统筹考虑,减少政策碎片化所造成的政策效率低下甚至政策冲突等问题。四是增强协同政策的有效性。国家层面、京津冀层面等促进协同创新的政策均有其独特的功能,应根据解决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出台不同层级、不同范围、不同领域支持协同创新的政策,解决目前促进协同创新政策“缺位”问题。
 
作者:颜廷标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本文原刊《河北学刊》2023年第6期,作者系河北省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颜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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