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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意义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经济日报 / 2024-01-25 15:19:51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必须坚持依靠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制度型开放是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键所在,是持续发挥以开放促改革重要作用的必然选择。必须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积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加快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认识重要意义
 
同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相比,制度型开放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开放。通过打通制度、规则等层面存在的各种壁垒,能够有效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更好发挥对外开放作用,以制度创新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为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有利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这就要求更好发挥对外开放作用,实现各类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各类要素在国内循环和国际循环之间自由流动。只有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进一步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才能形成推动更高水平开放的制度环境和制度优势,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从而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
 
二是有利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世界经济的新一轮规则重塑中,国际经贸规则由边境规则向边境后规则转变。这要求我们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政府采购等领域深化改革。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聚焦投资、贸易、金融、创新等对外交流合作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我国适应对外开放新趋势的战略抉择。
 
三是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新的发展阶段,商事制度、投资管理等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更好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为推进更深层次改革和更高水平开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建设既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长远方向、又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四是有利于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等新领域新模式不断涌现,相应领域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新热点。在此背景下,需要通过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相关规则制定,增强与其他经济体的制度协调,不断提升我国全球要素资源配置水平,推动国际经贸规则向着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合理的方向发展,为各国提供更多发展机遇。
 
把握内涵特征
 
从内容上看,制度型开放是系统性构建满足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的规则体系。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拓展,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合作,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水平持续提升。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在规则、规制、标准、管理等各领域全面系统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从范围上看,制度型开放正由边境规则向边境后规则延伸和拓展。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程度并不高,对外开放大多以货物贸易和制造业利用外资为主,对接的国际经贸规则也集中于关税、外资准入等传统的边境规则方面。随着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对外开放所涉及的规则范围大幅拓展,数据、创新、金融、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劳动者保护、补贴等方面的边境后规则对开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影响日益增强。着眼于这些领域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是当前制度型开放的重点所在。
 
从层次上看,制度型开放体现了更深层次改革和更高水平开放的深度融合。40多年来,改革和开放始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深化改革有效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释放需求潜力,为我国对外开放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扩大开放在吸引各类先进生产要素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经贸规则、管理制度等的完善。制度型开放涉及商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监管一致性、环境保护等重要改革任务,为形成改革和开放深度融合的良好局面提供重要动力。
 
明确推进路径
 
为更好适应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要实施一系列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与国际接轨。
 
第一,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加快推动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区相关协定,不断提升我国全球要素资源配置水平。
 
第二,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相关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充分利用共建“一带一路”这一平台,在基础设施投融资、数字经济合作等领域与共建国家开展深度合作,打造国家和地区间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的示范性制度安排。
 
第三,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鼓励有条件的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在竞争政策、电子商务等规则上进行创新性探索,全方位、多角度推进规则谈判和规制合作,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围、提质、增效。
 
第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国际高标准、高水平为标杆,持续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大幅度降低企业获得项目建设许可、获取信贷等方面的成本和时间,提升业务开展效率。在商事诉讼、商事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加快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标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作者:李大伟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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