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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筑牢行业合规防线
2026-05-28 16:15:12

文档概述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首次以多部门协同立法形式,全面整治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乱象。
 
一、资质严管与准入闭环,筑牢行业合规第一道防线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但长期以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领域准入门槛模糊,大量无资质机构、个人及自媒体账号涌入行业,形成“无牌经营、无证营销、违规导流”的灰色产业链,严重破坏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从源头遏制违规乱象,《办法》坚持“持牌经营、权责清晰、合规为本”原则,重新界定金融机构与合作平台职责边界,同时完善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为行业合规发展筑牢基础。
 
一是明确营销主体资质底线,杜绝名称标识误导,从源头避免消费者因标识误导产生认知偏差。《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适用本办法,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
 
二是严格第三方平台准入与受托管理,严控第三方平台行为边界,从流程上斩断违规导流链条。《办法》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办法》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筑牢行业合规防线
 
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筑牢行业合规防线1
 
资料订阅联系人:张老师 18618293457(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