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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0-02-01 14:26:32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严格规范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一是各地财政部门和预 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不得在无预算安排或不符合暂付款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支付资 金,严禁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支付资金。二是国库集中 支付遵循“先支付、后清算”原则,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 国库及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对财政资金清算业务 的对账管理,杜绝“未支付、先清算”“超额清算”等违规行为。三是各 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应在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指令的同时 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下达清算指令;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业务,应 在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额度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发送清算额度。
 
四是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除 下列情况外,代理银行每日垫付资金应当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 户进行清算:1.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清算受理时间后发生的支付业务,应 在下一个工作日内清算完成,产生的垫付利息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 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条款计付。2.确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导致代理银 行申请清算金额超过财政部门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的清算额度且当日未 能按时更正的,应当在差错更正后及时清算,产生的垫付利息按照国库集 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条款处理。3.当日库款余额低于代理银行申请清 算金额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拒绝清算的,应当在补足库款后及时办理清 算,产生的垫付利息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条款计付。五是有关代理银行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内控和稽核管理,对于存在违规垫付资金行为的分支机构,要责令限期整 改。六是省级财政部门要全面了解辖区内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办理情 况,对于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违规垫付资金且长期不进行清算的财政部 门,要责令限期整改。
 
《通知》要求,继续强化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风险防范。一是开展地方国 库现金管理的省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对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以下简 称参与银行)的选择,科学制定评分体系;参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 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必须严格达到监 管标准,并具有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二是省级财政部门应密切关注有关 参与银行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参与银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财务恶化、 信用危机等情况,要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确保现金管理资金安全。
 
《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财政部门资金存放安全。一是各地财政部门要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 导意见》(财库〔2017〕76 号)有关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 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 金存放管理机制,切实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二是各地财政 部门开展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 的原则合理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地方政府债券 发行、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提供融资等挂钩。三是各地财政部门 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要综合评估其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 量、利率水平、质押保全措施等方面因素,不得片面考虑利率水平;要坚 持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银行经营状况相关评
估指标,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应低于 40%。各地财政部门应密切关注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达不到审计、监管要求的,要停止 新的资金存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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