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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2020-02-01 16:29:19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 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 通知》(财关税〔2019〕38 号)。
 
《通知》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 年修 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 年修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 通知附件 1 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 2 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 1、2 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 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 12 月 31 日。
 
《通知》提出,《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 年修 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对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含 1 月 1 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 发〔1997〕37 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 3 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1999〕791 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 年修订)》调 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12 月 31 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含 6 月 30 日)进口设 备,继续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 局 关 于 调 整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有 关 目 录 的 通 知 》 ( 财 关 税〔2018〕42 号)附件 3 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 年第 83 号)执行。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 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 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 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 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 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 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 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 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 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 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 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 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 年修订)》所列商品 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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