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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 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2020-02-01 16:33:42
近日,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 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综 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94 号)。
 
《公告》明确,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居民个人取得的 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 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 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公告》强调,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 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 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 额。
 
《公告》指出,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 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 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公告》要求,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综合所得 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 2019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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