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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 助力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通知》

2020-02-07 12:15:06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支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助力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是实现中央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重要措施。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既是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基本前提,也是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增强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各项预算管理要求,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实、做细、做好。
 
《通知》要求,一是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保障责任。农村危房改造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实行地方承担主体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责任分担方式,中央统筹指导并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上述责任划分,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科学测算安排补助资金,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有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减轻贫困地区市、县的资金筹集压力。
 
二是着力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和特困农户农村危房改造的倾斜支持。“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弱、贫困程度深、住房不安全的群体规模大,是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重中之重。中央财政将单列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进一步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统筹安排好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三是继续支持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各地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要求,继续支持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给贫困县的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且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
 
四是不断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范管理。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和扶贫资金监管要求,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支付到位。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资金下达和支付情况,应及时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同时,要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开展预算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对于发现的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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