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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中宏国研 / 2020-03-05 14:00:18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 导意见》精神,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明确股权董事职责,规 范工作程序,确保股权董事有效履行权利和义务,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 和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财政部制定了《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 办法》(财金﹝2019﹞138 号),于 1 月 19 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国有股权董事(下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代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行使相关权利的董 事。
 
《办法》规定,股权董事任期原则上不超过所派往金融机构一届董事 会任期,任职期满后予以轮换。经派出机构批准延长任期的,在同一金融 机构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董事会任期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 如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董事会任期的,一届董事会任期不超过 3 年。
 
《办法》还提出,股权董事人选由派出机构采取内部遴选、选聘相关 领域专业人士等方式确定,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后,向金融机构提名, 最终由金融机构按法定程序产生。
 
除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安排外,股权董事任期内或任期结束后 3 年 内,不得在其所派往的金融机构直接转任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转聘为其他职 级的员工。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明确,股权董事薪酬不得由其所派往的金 融机构直接发放。派出机构应结合有关组织人事管理政策、薪酬管理制 度,制定股权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薪酬管理办法和履职待遇标准。
 
股权董事享有的权利中,包括对所派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重大投资事项、财务运行等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具有向派出机构直接上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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