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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中宏国研 / 2020-03-05 14:04:34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 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简称 “非银机构”)监管,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 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 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
 
2018 年,银保监会将《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 办法》调整为现行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 法》,主要删去了有关外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规定。
 
《办法》共计 7 章 203 条,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 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二是进 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三是 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办法》所称非银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例,征求意见稿对于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 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增设了部分要求。比如,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 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 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在财务公司出资人限制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新增了几类“禁入标 准”,包括: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 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 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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