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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2020-03-05 14:21:44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 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改革过渡期后食盐专营管理,工信部、发改委和卫健委联合发 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 号)。
 
《通知》要求,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 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确保完 成省级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现省市县三级政事企完全分开。盐业主 管部门要加强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食盐专营执法 和食盐质量安全执法联动。严格规范食盐专营执法,防止出现过度执法、 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同时,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精 神,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和食 盐定点批发企业的信用监管。
 
《通知》明确,完善食盐定点企业资质管理。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对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持续符 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坚决整改,特别是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以及超出规定范围销售食盐等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企业证书。
 
《通知》提出,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取得食盐定点批发 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 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 后 15 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食盐 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 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 发企业应按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确保食盐可追溯食盐 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 证。
 
《通知》要求,落实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 任,政府储备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辖区月均食盐消费量。各级盐业主管部 门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特殊情况下要 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保持食 盐价格基本稳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 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 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要求,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通知》还提出,规范食盐电子商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 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销售主体查验相关定点批 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 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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