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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

2020-06-18 16:37:52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知》提出,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对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该5项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
 
《通知》指出,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先申请实习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者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律师执业。
 
《通知》要求,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其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宜独立承担一门课的讲授任务或幼儿园带班任务。尚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助产专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先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但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得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开具兽药处方。
 
《通知》指出,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通知》强调,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是当前形势下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各项待遇保障,将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按照规定为其计算工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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