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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 2020-06-19 17:54:33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通知》从基本条件和指标要求两方面明确企业纳入重点零售企业名单的基本要求。
 
《通知》提出,坚持“政府指导、企业自愿、多方协同、上下联动”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现状与发展潜力,兼顾超市、便利店、百货店、购物中心等主要业态结构与分布,结合企业智能化、标准化、集约化等方面发展水平,在《商务部重点联系的零售企业名单(2017年版)》的基础上,继续透选一批规模较大、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名单;对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发展情况、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亏损或被整体收购的,视情调整出重点零售企业名单,建立“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
《通知》还从基本条件和指标要求两方面明确了企业纳入重点零售企业名单的基本要求。
 
其中,基本条件包括六项。一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用,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二是注重企业文化塑造与培育,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具有特色鲜明的服务模式与运营体系。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四是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转型,在应用新技术、发展新业态、推广新模式上具有引领示范作用。五是充分发挥流通骨干龙头企业作用,在市场稳价保供中作出积极贡献。六是能够积极参与商务部门组织的交流活动,及时向商务部门报告企业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定期向商务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
 
指标要求明确,以百货店、购物中心为主营业态的,年销售规模需在20亿元以上。以连锁超市、便利店、专卖店为主营业态的,年销售规模需在10亿元以上,直营门店数量需占30%以上。经营范围涵盖两种以上的综合性零售企业,年销售规模需在3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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