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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企业债又添新品种!国家发改委下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发行指引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 / 2020-06-25 21:26:01
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是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县城(含县级市城区)建设项目的企业债券。专项企业债券募投项目应为市场化自主经营的项目,且可产生稳定持续的经营性现金流,重点包括以下项目:
 
(一)县城产业平台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支持产业园区和特色小镇等产业集聚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商贸流通中心、技术研发转化中心、智能标准厂房等。支持新型文旅商业消费聚集区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商业步行街、地方特色街区及配套设施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内重点园区、县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建设项目。
 
(二)县城智慧化改造建设项目。支持市政公用设施数字化建设项目,包括改造交通、公安和水电气热等领域终端系统等。支持数据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集约化数据中心、数据供应链、公共领域数据系统整合及一体化应用平台、产业数字化平台等。支持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项目,包括配置网络安全设备和系统部署等。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5G、物联网、车联网、骨干网扩容、光纤接入等。
 
(三)县城新型城镇化其他领域建设项目。支持配送投递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公共配送中心和智能快件箱等;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冷库及冷链物流前置仓、生鲜食品低温加工处理中心等;支持农贸市场改造或迁建新建项目,包括改造交易棚厅及环保设施、配置检测检疫设备等;支持客运站改扩建或迁建新建项目等。
 
二、发行条件
 
(一)本专项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最近 3 年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 1 年利息。
 
 
(二)本专项企业债券以募投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来源。其中,项目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完善项目收费价格政策
 
 
(三)发行人应根据项目资金回流具体情况科学合理设计债券发行方案,可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四)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债贷组合”增信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五)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就募投项目出具是否适用于本指引的专项意见。
 
三、支持政策
 
(一)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 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募集资金,可偿还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二)支持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内主体信用评级优良的企业,以自身信用发行本专项企业债券。
 
(三)对已取得本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注册通知的募投项目,优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以支持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足额到位。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本省份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落实方案以及指导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制定示范方案时,应统筹考虑项目资金、土地保障方式,加大本专项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力度,协调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配,满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保障项目落地实施。
 
(五)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加强项目谋划与储备,加快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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