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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 2020-09-21 09:44:37
近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
 
《通知》要求,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对近期下达及后续拟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与抗疫特别国债、一般债券统筹把握发行节奏,妥善做好稳投资稳增长和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确保专项债券有序稳妥发行,力争在10月底前发行完毕。
 
从发行量看,今年新增专项债券发行量远超去年。财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7月14日,全国各地已发行新增专项债券2.24万亿元,占提前下达额度的98%。
 
《通知》提出,科学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强调要综合评估分年到期专项债券本息、可偿债财力以及融资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避免人为将偿债责任后移。
 
《通知》强调,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依法合规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确需调整用途的,原则上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
 
《通知》明确,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此外,《通知》指出,加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依法加大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通报约谈机制和监督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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