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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10-29 14:12:58
近日,国家发改委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机动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鼓励专业化旧件回收公司从维修渠道为再制造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旧件。国家鼓励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鼓励政府机关、部队等公共机构在汽车维修中优先使用再制造产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再制造(以下均指“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即具备能满足再制造生产的旧件回收能力;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具备检测鉴定旧零部件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建立并实行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包括产品质量性能、售后质保、标识使用等;开展再制造的产品类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通过第三方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可以向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收购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部件,回收的种类应与本企业通过认证体系的零部件类型相一致。不得回收尾气后处理装置进行再制造,回收排放控制关键部件进行再制造的应符合国家排放控制标准要求。不得通过市场贸易商的途径回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部件。再制造企业应当将收购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部件用于本企业的再制造,不得进行转卖;未用于本企业再制造的部分,应作为废材料交售给冶炼或破碎企业。
 
《征求意见稿》指出,再制造产品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在销售和使用再制造产品时应向消费者说明产品为再制造产品,并提供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信息和售后质量保修证明。支持保险公司将通过第三方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产品纳入维修备件体系,并采取适当的保险费率等方式给予推广。鼓励汽车维修企业采用通过第三方再制造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再制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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