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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8-16 11:44:58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 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 不得超过 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 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除外。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 2022 年底。
 
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一是规定产品投 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 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 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金融工具。二是规定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 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 AAA 机构发 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要求,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 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 比例上限。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20%。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240 天。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 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 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 者;对前 10 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 20%及 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 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五是加强融资交易 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 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 等。
 
在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一是加强认购赎回管 理。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 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 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二是加 强销售管理。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 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 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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