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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3-01-31 16:48:31
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到2030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
 
《指导意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的原则,提出了6方面19项重点任务。一是强化设施规划布局。二是加快健全收运和回收利用体系。三是分类施策加快提升焚烧处理能力,包括充分发挥存量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加快推进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共建共享、合理规范建设高标准填埋处理设施等4项任务。四是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五是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六是探索提升设施可持续运营能力,包括科学开展固废综合协同处置、推广市场化建设运行模式、探索余热多元化利用等3项任务。
 
政策支持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指导意见》指出,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支持力度。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优先纳入绿电交易。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的财税优惠政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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