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
2023-01-31 17:05:44
近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通知》提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二手车出口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有序扩大二手车出口,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决定新增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等14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为积极有序扩大二手车出口,《通知》要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企业准入标准,规范遴选程序,支持具有车源整合能力、海外营销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综合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同时,建立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对于不履行质量保障责任、违法违规出口不合格或盗抢、拼装、报废车辆的,暂停或取消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资格。
在保障出口产品质量与安全方面,《通知》提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参照《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完善本地区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出口车辆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出口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当符合本地区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并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通知》进一步提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结合本地特点,培育二手车出口相关的维修整备、检测认证、仓储物流等配套服务体系。另外,支持企业加快国际营销网络建设,为企业拓宽市场渠道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此次新增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等14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是我国第三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2019年,商务部等部门首批启动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省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2020年11月,为加快释放二手车出口潜力,新增海口市、大连市、宁波市等20个州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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