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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起草《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3-08-09 14:22:13
近日,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正常交易。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所谓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
 
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实质是用事前手段吓阻大股东和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根据法律授权,证监会认真梳理总结现有监管实践,将部分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成具体标准,形成了《规定》。《规定》共17条,主要包括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明确外资适用标准,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等9方面内容。
 
《规定》拟将特定短线交易适用主体限定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对于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明确需遵守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关于豁免情形,《规定》结合监管实践,对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证券转融通、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等11种情形予以豁免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对于外资适用标准,《规定》原则上要求外资机构按管理人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同时,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参照境内公募基金监管标准,规定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此外,豁免了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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