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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计划经济及的历史由来?

2020-03-16 10:46:32

计划经济的若干特点

 
 
有人认为,中共在建国头七年基本形成的新经济体制是完全照搬苏联的模式。这种观点不完全符合历史的实际。
 
众所周知,毛泽东思想的主要特点就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探索出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同时也在全党形成反对教条照抄照搬外国经验的思想传统。这种好的思想传统,加上中国的国情与苏联有很大的不同,这决定中共在怎样搞社会主义建设、建立怎样的经济体制等问题上,不可能完全照搬苏联的模式。当然,在对苏联模式的认识上有一个过程。开始,毛泽东强调过以苏联为榜样,学习苏联的经验。然而,就毛泽东的一贯思想来说,他在强调学习苏联经验的同时仍然是重视结合中国实际的。在1953年4月中央颁布的《关于1953-1954年干部理论教育的指示》中,就明确要求全党主要干部都应系统地了解苏联实现国家工业化、农业合作化和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规律,“以便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根据我国具体条件正确地利用苏联的经验”。后来,针对党内以及学术界、经济界出现的盲目照搬苏联经验的教条主义弊病,毛泽东于1956年4月进一步阐明了对苏联经验应取的正确态度。他指出:“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但是,必须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不能盲目地学,不能一切照抄,机械搬运”,“对于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也应当采取这样的态度。”苏联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建立起一种以高度集权为基本特点的完全计划管理的经济体制。而建国头七年我党逐步探索和建立起来的经济体制,虽然在总体上依据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经济理论、基本参照苏联模式;但又明显地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自己的若干特点。
 
第一,在集中统一的原则下,强调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结合。
 
1949年冬到1950年春,中国政府在提出并实行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方针时,强调了高度的集中统一。这是在当时急需稳定物价,克服财政困难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客观要求。到1950年6月财政经济状况初步好转后,中央肯定了华北局关于“除重工业和规模宏大的轻工业应归中央直接经营外,其余国营工业应委托省经营较为有利”④的建议。1951年4月陈云明确提出,“要分一点权给地方”。并具体提出工业方面中央和地方分管;贸易方面在中央规定的总价格水平上,地方可适当调整;税收方面,有几种税收地方可作调整。不久,中央即正式决定把“高度集中”的方针转变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首先实行了中央、大区和省市财政三级管理的体制。此后中央多次强调“必须在集中统一的原则下,发扬地方与群众的积极性。”1954年3月,中央又决定:“地方国营企业超额利润可以作为地方工业投资”。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党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作了初步总结。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象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在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1956年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体制会议,检查了中央集权过多的现象,具体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权。明确规定了地方有一定范围的计划、财政、企业、事业、物资、人事的管理权。凡关系到国民经济带全局性、关键性的企事业由中央管理,其他企事业尽可能交地方管理;对企事业的管理,实行中央为主地方为辅或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双重领导的管理方法;中央管理的主要计划和财务指标,由国务院统一下达,改变过去由各部门分头下达的办法;某些主要计划和人员的编制名额等,给地方留一定的调整幅度和机动权。党的“八大”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决定。这样就形成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点之一--在集中统一原则下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相结合。
 
第二,以计划管理为主,同时重视市场管理。
 
建国之初,中国政府曾着力对经济实行完全的计划管理。然而,客观上始终存在着商品市场。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并没有完全取代价值规律,也就不可能用产品经济完全取代商品经济。我党在建立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一直没有放松市场管理,而是努力运用价值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在几次稳定市场物价的斗争中,一方面采取通过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控制物资和市场价格,由银行控制货币、贷款等行政措施,严厉地打击投机倒把行为。同时,为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市场,又采取了调整工农业产品税收政策和公、私营的税收政策以及发行公债等经济手段。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粮、棉、油及某些副食品严重短缺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党又多次采取了依据供求关系调整价格的措施。如1950年10月提高粮棉比价;1951年8月进行全国物价调整,调高棉纱、棉布价格;1953年10月实行粮、棉统购统销政策后,1954年再次提高棉粮比价;1956年又调低重工业产品调拨价格等等。此外,为了活跃农村市场,在农村集镇上设立了由国家管理的粮食市场,允许农民对完成统购统销后的多余产品进行自由买卖,对一般农产品更不加限制。为了活跃城市市场,以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后,仍提倡在商品品种、质量上的竞争,允许夫妻店、手工业者、摊贩等长期存在。1956年4月,中央指出:“小商店的形式,是我国商业中一种特别发达的形式。”并正式决定凡经营日用杂货、食品杂货、油盐酱醋、纸烟等行业的商店,不合并集中;饮食业小商店大部分不合并组织;“要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商店或小商店在经营上的优良特点”,蔬菜一类的商品应提倡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见面,在价格上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
 
第三,在计划管理上实行多种计划类型。
 
建国头七年的计划管理,中共根据实践经验,曾划分直接计划、间接计划和估算性计划等类型。1953年8月,中央在关于编制计划的指示中指出:“对于不同的经济成份有不同的计划。国营经济,实行直接计划,其它经济成份,实行间接计划。”“对中央各部所属的国营经济,要求作比较完整的全面的计划;对地方国营经济,只要求计划几项主要指标”。1955年又进一步提出:“对于直接计划、间接计划和估算性计划,应加以区别,不能一律看待”。这实际上已有划分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思想。据统计,上海1956年按间接计划完成的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70%左右,这个比例还是相当大的。
 
第四,比较注重宏观调控,综合平衡。
 
这主要表现为在综合平衡上比较重视积累与消费,国家、集体与个人,重工业、轻工业与农业,沿海建设与内地建设,汉族与少数民族,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等。对这些关系的处理,也与苏联的模式有较大的不同。在积累和消费的比例方面,“一五”计划期间,年平均积累率为24.1%。1956年11月,陈云在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时指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须兼顾,必须平衡”。毛泽东强调对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的利益也要予以兼顾,指出:“把什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13)1955年8月,中央规定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中的40%可留给企业主管部门使用。当时职工和干部的个人利益主要是通过“按劳付酬”原则领得的工资来实现的。1951年春我党就确定了统一全国工资制度的步骤。1953年调整普通工人、技术工人和技术干部工资倒挂的现象,推行和改善计件工资制和计时奖励工资制度。1955年国家干部的包干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度。1956年召开的全国工资会议,又对工资制度实行进一步的改革。在建国头七年里,还逐步建立起失业救济、劳保、公费医疗、大学免费入学等社会福利制度。尽管在对个人收入的分配上实际上存在平均主义的倾向,但使人民群众从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中,体会到新社会的好处。在正确处理重工业、轻工业和农业的关系方面,由于1950-1952年中国农业连年丰收,工业建设也随之有较快的发展,而1953-1954年农业的连年歉收又立即影响工业的发展速度。正是根据这样一个基本国情,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把正确处理好重工业、轻工业和农业的关系放在了首位。他强调必须重视调整这三者的投资比例,应更多地发展农业和轻工业。这既是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也是更多更快地提高积累的有效途径,并使重工业的发展基础更加稳固。这表明我党已开始形成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安排国民经济的思路。在正确处理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工业约有70%集中在沿海地区。建国后由于在一段时期内国际形势处于紧张状态等原因,注重在内地发展工业。1956年又提出也应克服对沿海工业发展不够注重的倾向,形成“利用和发展沿海的工业老底子”,“更有力量来发展和支持内地工业”的思路。此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问题,毛泽东也指出:“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我们应当接受这个教训”。在国防建设方面,“一五”计划中军政费用占国家预算全部支出的30%,中央考虑在“二五”计划中降到20%左右。毛泽东指出:“只有经济建设发展得更快了,国防建设才能够有更大的进步”。很明显,当时我们在处理上述这些关系方面的原则、思路,同苏联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有着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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