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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经济顾问 > 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 详情

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

中国政府网 / 2020-09-30 10:29:21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学历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司法部

教育部

2

学位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司法部

教育部

3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不受户籍地或驾驶证领取地限制

司法部

公安部

4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司法部

 

5

失业登记

申请人可在居住地、工作地、参保地或户籍地申请失业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6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本人名下各地、各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7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2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军队经办机构协同办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3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4

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申请人属于养老保险供养亲属的,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5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6

失业保险金申领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7

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就业创业证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8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9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1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2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自然资源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23

不动产抵押登记(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24

排污许可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发证

生态环境部

 

25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

 

26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申请人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

 

27

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正常退休,可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8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

申请人异地交易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车辆转入地可为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商务部

公安部、税务总局

29

义诊活动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义诊活动备案申请,不受义诊组织所在地限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

 

30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

 

31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32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33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34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35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36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37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38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39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40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43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申请人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异地网上申请补领、换发,不受登记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4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不受地域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45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4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不受所在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4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不受所在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48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医保电子凭证,不受地域限制

国家医保局

 

49

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航空安全员执照,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中国民航局

 

50

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国家邮政局

 

51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特殊服务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国家邮政局

 

52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经营快递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国家邮政局

 

53

国产药品再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药品再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国家药监局

 

54

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不受所在地限制

国家药监局

 

55

执业药师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6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延续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7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变更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8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74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公安部

 

2

开具户籍类证明

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公安部

 

3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大中专毕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6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投靠配偶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部

民政部

7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部

民政部

8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民政部

 

9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民政部

 

1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民政部

中国残联

11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司法部

 

12

纳税状况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不受缴税地限制

司法部

税务总局

13

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4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个人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5

单位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单位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6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7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8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9

工伤事故备案

申请人异地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异地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报告工伤事故情况,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申请人需要在异地就医的,可申请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不再需要到参保地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

21

社会保障卡申领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2

社会保障卡启用

申请人可异地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不受发卡地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3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不受发卡地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4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申请人可异地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不受发卡地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5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

申请人可向人事档案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7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28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自然资源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29

不动产抵押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30

测绘作业证办理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不受测绘作业地限制

自然资源部

 

31

新设探矿权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探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资源部

 

32

探矿权保留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保留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资源部

 

33

探矿权延续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资源部

 

34

探矿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资源部

 

35

探矿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资源部

 

36

新设采矿权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采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资源部

 

37

采矿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资源部

 

38

采矿权抵押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资源部

 

39

采矿权延续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资源部

 

40

采矿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资源部

 

41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汇交人可网上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资源部

 

42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资源部

 

43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不受地域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

44

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

45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在非缴存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46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

 

47

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

 

48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不受地域限制

交通运输部

 

49

生育登记(一孩/二孩)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生育登记(一孩/二孩),不受户籍地限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

 

50

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不受户籍地限制(西藏的完成时间可适当延后)

国家卫生健康委

 

51

医疗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发布医疗广告,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

 

5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5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54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55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56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57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市场监管总局

 

58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不受参保地限制

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59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参保地限制

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60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在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61

异地就医结算备案

申请人可跨省申请异地就医结算备案,不受参保地限制

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

62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申请人在异地门诊就医时可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国家医保局

 

63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不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限制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

64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不受地域限制

国家林草局

海关总署

65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国家邮政局

 

66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申请人因工作需要,可异地申请办理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国家邮政局

 

67

申请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国家邮政局

 

68

残疾人证新办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中国残联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69

残疾人证换领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换领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中国残联

公安部

70

残疾人证迁移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迁移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中国残联

公安部

71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中国残联

公安部

72

残疾人证注销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注销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中国残联

公安部

73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不受户籍地限制

中国残联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74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中国残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


 

三、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8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牵头单位

完成时限

1

新生儿入户

申请人可异地向新生儿(其父母为境内人士,父母同民族,婚内、境内生育小孩,父母非集体户,且随父亲或母亲报出生)出生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受父母户籍地限制

公安部

2021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开展“跨省通办”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

2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的除外)

申请人可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所在地公安部门线下取指纹和拍照,不受户籍地限制

公安部

2021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开展“跨省通办”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

3

结婚登记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民政部

2020年至202210月进行“省内通办”试点,202210月至2024年底进行“跨省通办”试点,力争2025年底前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实行全国“跨省通办”

4

离婚登记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民政部

在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实施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5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6月底前

6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本人在各地的每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6月底前

7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

申请人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配合单位:国家医保局)

2022年底前

8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申领生育津贴,不受参保地限制

国家医保局

2022年底前

 

注:1.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可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2.对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请相关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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