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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态势与垄断的基本情况分析

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 2021-09-10 00:16:02
 
(一)平台经济的基本含义和发展态势
 
从最基本的含义来说,平台是一种居中撮合、连接拥有多种需求且相互依赖的两个或多个不同类型的用户群体,为其提供互动机制,以促进不同用户群体之间的交互与匹配,满足彼此的需求,并将他们之间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的市场组织形态。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平台并非新生事物,古老的集市、现代的商场都属于平台。但只有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之后,作为生产力组织方式的平台经济才应运而生。现在所称的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从电商平台到行业平台再到平台经济。随着平台进入的产业领域变得越来越丰富,其对产业和产业组织变革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平台逐步由一种商业现象发展为一种经济形态。因此,现在所说的平台经济是指互联网平台发展到比较高级的阶段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虽然关于平台经济的含义有不同的视角和表述方式,但从基本和共性的方面来看,平台经济就是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在过去的20多年里,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互联网平台异军突起,一大批平台型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的力量。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普及和“互联网+”向垂直领域加速融合,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保持良好发展态势,表现出头部平台崛起、中小平台快速成长以及越来越多行业出现平台引领的新特征,成为壮大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动能。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平台经济保持快速发展势头,特别是过去5年,我国平台经济进入大规模发展的时期。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价值超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达193家,比2015年新增了126家。从价值规模看,2015年至2019年,我国数字平台总价值由7957亿美元增长到2.35万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1.1%。一方面,中小型数字新平台在不断涌现。2019年市场价值在10亿美元以上100亿美元以下的平台数量比2015年增加了108家,数量增长了近2倍,市场价值增长了151.9%。另一方面,中小型平台也在不断成长。与2015年相比,截至2019年共有18家平台加入到了100亿美元以上的行列,数量增长1.5倍,市场价值增长了204.3%。
 
近年来,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的背景下,我国的产业和互联网进一步融合,平台经济通过资源整合和共享,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正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所指出的,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也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
 
(二)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在总体上呈现垄断与竞争并存局面
 
目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是积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一些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存在风险,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存在短板,监管体制不适应的问题也较为突出。随着平台竞争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竞争的主要形式,有关平台垄断的质疑和争议越来越多,平台反垄断的话题和执法行动越来越受到关注。
 
通常所说的“平台垄断”,是指平台经济中常见的“赢者通吃”现象可能演化为少数垄断平台长期维持“通吃赢家”地位,对良性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而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说,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还是要回归到现有法律的认定和分析层面,即是指平台企业作为经营者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包括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还涉及在这个领域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但受到关注的还是前述平台作为经营者所实施的垄断行为。而要在平台经济领域进行反垄断,首先就需要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状况进行初步的分析和基本的判断。
 
在看到我国平台经济在总体上快速发展或者平台经济领域在总体上激烈的市场竞争状况的同时,还需要看到不同领域的平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应的垄断和竞争状况是存在明显差异的,这就需要结合电子商务、社交网络、金融科技和数字媒体等细分市场或者具体场景进行分析。就作为分析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竞争和垄断状况逻辑起点的相关市场界定来说,通常就至少要分为电子商务、即时通信、本地生活服务、搜索引擎、移动出行、第三方移动支付、数字音乐和网络视频等不同的平台类型,每类平台都有各自的特点,相应的市场竞争和垄断状况也不尽相同,有的一家独大,有的双寡头,有的则是多寡头。总体来说,我国头部平台企业特别是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通过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将其业务范围向多个领域渗透,而得到头部平台应用巨头加持的业务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同时,我国目前平台经济的每个细分领域基本都呈现出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并都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但不同细分领域的具体竞争态势与竞争强度仍有所区别。
 
当然,由于垄断者的行为不等于垄断行为,因此即使我国目前的平台经济领域存在垄断结构(如“一家独大”),也不一定意味着就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行为。这既需要区分经济学上的垄断(强调垄断结构)和法律上的垄断(强调垄断行为),也需要结合具体行业的情况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毋庸讳言,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头部平台企业不断被指控存在涉嫌垄断行为,特别是限定交易行为,这突出地表现为近年来愈演愈烈、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电商等平台的“二选一”现象;同时,一些商旅平台和外卖平台存在的“大数据杀熟”以及一些头部平台针对初创企业和新生企业的大规模并购等问题也引起了很大的关注。此外,从产业特点来看,平台经济具有交叉网络效应和跨界影响的杠杆效应,并且产业成熟的周期在不断缩短,如果不加干预地放任其无序发展,“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将会成为定局。凭借技术和资本的巨大优势,一些平台企业的经营规模迅速扩张、业务领域快速扩大,形成了更强的用户黏性,损害消费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特别是一些巨型平台企业通过先引入资本进行大量补贴的手段把同行竞争者赶出市场,再在垄断市场后进行涨价。而且,一些巨型平台企业的业务牵涉千家万户,一旦形成“大而不能倒”的情况就会酝酿系统性风险,并会将风险转移至银行。
 
有研究进一步指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率超60%与平台竞争的加剧,我国互联网新增人口红利消失殆尽,平台凭借低获客成本实现流量变现、粗放增长的自由竞争阶段一去不复返,全面转入以专业化程度高、智力输入密集、商业模式创新、前端消费互联网深度整合后端产业互联网为特征的“分层式垄断竞争”新阶段,而平台垄断即为“下半场”最突出的市场结构特征。自由竞争时期互联网平台朝气蓬勃,其中赢者通吃的佼佼者更以鲁滨逊式开拓精神创造出惊人的物质财富,引领互联网经济巨轮驶入寡头垄断的“下半场”。但随着垄断降临,用户人数触顶的头部平台获得信息交易市场主宰权,以平台“价格最大化”准则取代原“用户人数最大化”准则,并通过“跟涨不跟跌”竞争策略选择拟保留平台数量,使价格与最后一家平均成本一致,引发社会信息交易总成本大幅上涨,最终殃及效率、公平、社会福利与经济增长最大化。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如同其他经济领域一样,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是与竞争相伴而生的。实际上,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仍然是很激烈的,不仅在同一平台内的不同主体(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存在内部竞争,而且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台(平台经营者)之间也存在外部竞争。一方面由于前述的网络效应、双(多)边市场等固有特点使得平台经济领域容易存在“一家独大”和“赢者通吃”的现象,而另一方面互联网领域的动态竞争等特点又使得这种市场领先者的地位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例如,在我国细分市场的BAT三巨头“一家独大”的格局下,仍然成长出了像字节跳动、美团、拼多多和快手等新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而且百度的市值规模早已被多个后来者超越。因此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平台经济领域是垄断与竞争并存的态势,虽然垄断行为时有发生,且在一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但竞争也仍然存在,甚至还很激烈。
 
此外,在看待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与竞争状况时还需要重视经济学家提出的“竞争者举报悖论”现象,这提醒我们需要注意在平台企业的竞争对手之间举报垄断的背后可能恰恰存在激烈的竞争。实际上,经济学家在多年前就提到在经营者集中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情形。根据威廉姆斯模型,如果一起兼并引起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反对的话,那么很大可能是因为这些兼并会大大提高兼并企业的规模效益,从而给其他企业带来不利,但这样的兼并正是社会所需要的;如果一起兼并没有引起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反对,甚至得到它们的拥护,那么这些兼并有很大可能会减少该行业的竞争,但这种兼并正是需要加以制止的。因此,竞争者对一项兼并的态度,跟社会的偏好往往是相反的,根据它们的(真实)态度来判断一项兼并是否对社会有利,极可能会得到错误的结论。这当然不是说,对受到同行举报的平台企业并购等垄断行为可以置之不理,但至少也要深入分析其背后的真实情况,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作者】王先林(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文末附本期期刊法学要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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