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金融税制对市场发展的引导作用
CF40研究部 / 2021-10-30 12:55:54
金融税收制度与金融市场发展是相互映射、相互作用的。课题从鼓励中长期资金积极入市出发,提出了对长期投资提供税收优惠、区分企业经营亏损和资本亏损的结转抵扣的建议;从避免市场行为扭曲出发,提出优化金融业增值税、私募基金所得税政策的建议;从稳定金融市场的角度出发,提出要研究数字金融税等建议。
实际上,2018年以前企业的资本亏损与经营所得之间有一道“防火墙”,打破界限可能会提高企业避税便利性,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中重新区分经营所得与资本利得,再辅之鼓励长期投资的优惠政策,可能比单独设定资本利得税更有可行性。但也有观点认为,利得税的计量方法更适合长期投资,以利得税代替所得税能合理化资本利得,在不征收超额垄断税的前提下,征收利得税不具有累进性,且能抑制频繁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鼓励长期资金入市,同时也有助于释放创新投资的潜力。
在避免市场行为扭曲方面,由于我国金融业增值税的链条未完全打通,特别是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和商业银行的存款利息支出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在增值税计税时予以扣除,因此,应研究扩大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实施范围,加强税收对供应链结构转型的调整作用。此外,我国私募基金根据不同组织形式适用不同所得税,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可能导致税负不公,影响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为此,课题提出对符合“投资通道”的公司型基金不在公司层面重复征税,同时完善合伙型基金与创投基金的税收政策。有观点认为,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投资通道”与“经营主体”的二分法代替传统的基金组织形式,分别在自然人与经营主体环节征税,保障税制公平。
研究以数字金融税为代表的新兴税种可以应对经济数字化、金融化的风险与挑战,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但数字金融税的实质是超额利润税,是在企业所得税基础上的重复征税,可能伤害企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积极性,此外,超额利润并非局限于科技金融企业,传统行业的企业也可能获得垄断利润。因此,应明确数字金融税的纳税主体与征收标准,应依据企业承担的风险调整征税门槛。
总之,既要确保税收中性原则,对相同本质的金融业务设定相同的税负,消除金融业内部的税负不公平和监管套利的空间,又要发挥税收对培育长期投资的市场环境、避免市场扭曲、稳定金融市场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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