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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原则和政策建议

经济形势报告网 / 2021-07-28 14:29:07
 
(1)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基本原则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和日新月异发展变化的特点,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互联网和平台经济本身的特性,结合国家经济战略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总结关于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基本原则,以不变应万变。
 
第一,监管应当以保护当前中国经济在互联网应用方面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为前提。目前,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19 年网民规模超过 9 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 64.5%,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 34.81 万亿元,从业人员超过 5 千万。28新型互联网应用平台不断涌现,且开始向海外市场发展。此外,农村电商不断发展成熟,已经实现对全国 832 个贫困县的全面电商扶贫对接。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应当强调合理,讲究方法而非仅仅强化力度,不能以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发展为代价。中央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在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下,数字经济发展关乎国家经济战略,且本土化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发展关乎国家数据安全。
 
第二,监管应当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之上,认真贯彻中央五中全会精神,把反垄断和反资本扩张的工作精准落实到具体领域和环节,切忌“一刀切”。互联网平台领域作为格局复杂多变,发展势头良好和创新不断涌现的新兴领域,监管更需要强调针对性和合理性,不能“因噎废食”,影响整个行业的生态。
 
第三,监管应当以保护创新为重点。应当对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创业企业予以支持,当大平台利用其垄断地位或资本优势威胁创新创业企业生存,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压缩对方生存空间时,应当被严厉制止。反互联网平台垄断的监管应当瞄准大型平台危害创新的行为,营造互联网领域更好的创新环境。
 
第四,监管应当以保护线下中小企业和消费者为底线。互联网的发展最终要以人为本,不能通过牺牲消费者和中小经营者的利益来壮大互联网平台本身。应当鼓励互联网平台与消费者和中小商户之间寻求建立良性合作关系, 让中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实现收益,而非将中小企业置于互联网平台的对立面,打压其生存空间。此外,一旦互联网平台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应当严厉制止并予以处罚。
 
(2)互联网平台监管的政策建议
 
首先,将监管目标从“垄断地位”向“垄断行为”转变。由于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单纯以体量和市场占有率作为垄断的界定标准不再适用于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反垄断监管。监管的对象不再是某个单个的企业,而是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如利用资金优势对业务进行不合理的过度补贴以抢占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恶意收购和“大数据杀熟”等行为。
 
其次,将对数据要素的研究提上日程,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互联网平台企业适当开放数据分享,推动数据要素参与价值创造的路径。可以根据矿物勘察的规范,根据数据类型和数据来源对数据进行公益性和商业性的界定,在妥善处理好用户隐私的前提下,鼓励平台适当开放公益性数据,与社会管理和学术研究等领域展开深度合作。此外,还可以鼓励平台企业开发利用数据要素与社会生产部门的有机结合,如利用出行大数据协助自动驾驶的研发, 促进数据要素参与价值创造。但是所有数据要素的开发利用必须以保护用户隐私和国家数据安全为前提,严防在数 据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
 
最后,鼓励行业自治,引导互联网平台自身参与到市场监管工作中。由于互联网平台扮演的并非商品提供者而是市场本身的角色,因此互联网平台本身也有行使市场监管的能力。可以引导互联网平台扮演“良性市场”的角色, 发挥其本身在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针对不同的互联网平台,还可以实行差异化的监管侧重点:如规范大平台行为, 借助大平台自身的覆盖面进行市场监管,提升行业自律;而对初创期或专业性的小型平台,则可以更多通过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方式,提升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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