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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反垄断理论不适用于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经济形势报告网 / 2021-07-28 14:32:37
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迅速壮大,是否应当监管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以及如何监管逐渐成为争议重心。传统反垄断法主要针对作为商品提供者的垄断企业,并运用强制手段将其肢解,以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 司(AT&T)为例,美国政府成功利用反垄断法案将其解散重组。 
 
美孚石油公司原名标准石油,截至 1890 年垄断了美国 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25%的原油产量,成为美国有史以来最为强大的垄断企业。1890 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谢尔曼法案》,并于 1911 年强制将美孚石油公 司分解成 38 个独立的公司,并拥有各自的董事会。无独有偶,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至 1983 年实际掌握了市场上 95%的各类长途电话,提供 85%的地方电话线路,并销售全国大部分电话设备。在美国政府的多次起诉下, AT&T 于 1984 年重组为 7 个地方性电话公司,规模和销售额缩小了 80%。
 
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如 2017 年电商行业最大的两个平台企业天猫和京东的市场份额分别为 52.7%和 32.5%,加起来超过了 80%,而针对传统行业的反垄断措施不适合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这是因为,第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是市场组织者而非商品的提供者;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市场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与线下市场如乡村集市和百货大楼等具有相似性,发生在某些线下市场的交易总量占当地交易总量的绝大部分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实践中并不会因此而将线下市场或集市进行拆分。因此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不能照搬传统反垄断理论和实践,不能单纯通过体量和市场份额占比进行界定。第二,互联网领域发展迅速,竞争激烈,领头企业更新换代速度远超过传统行业,因此针对个体企业的反垄断措施往往沦为刻舟求剑。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的发展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以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最为突出。
 
1.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对于互联网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持续曝光,这一现象在已经获得了一定垄断地位的平台企业中更为常见。
 
首先是互联网平台强制商家进行“二选一”的现象。大型电商平台通过提出排他性的战略合作项目,要求商家与自己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不允许在其他平台上线。一旦平台发现商家同时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入驻时,则会采取直 接或隐蔽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对方就范,如直接关停对方门店,或者限制流量、屏蔽搜索、将对方排名沉底、修改后台数据缩小接单范围等。这一行为对商家利益造成伤害,并对中小型的缺乏强制力的竞争者构成客源上的打击。 
 
其次是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挤压平台的其他参与者进行恶性价格战。如大型的餐饮平台和电商平台为了抢夺顾客,争相开展折扣活动,将商品价格降低至不合理的范围;然而拥有垄断地位的平台可以利用自身垄断优势,将成本转嫁给使用平台的商户,挤压中小商户的生存空间。此外,一些餐饮和电商平台为了降低物流成本,也可以利用垄断地位降低快递员和外卖员等物流工作人员的收入。 
 
再次是互联网平台利用资本优势在各领域的掠夺性竞争。这其中以最近被广泛讨论的“社区团购”现象最为典型。疫情期间,“社区团购”逐渐兴起,各大互联网巨头竞相加入这一领域。然而在争夺市场的过程中,平台团购价格降低至不合理的范围,个别产品甚至低于出厂价。互联网平台利用其资金优势补贴降价带来的损失,不以短期内盈利为目的抢占市场,对社区附件的零售业和中小菜贩造成了较大的打击,甚至可能导致中小店主和菜贩的大规模失业,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此外,一旦社区附近的竞争者被逐出市场,互联网平台获得垄断地位时,极有可能取消补贴,提升价格,长远来看不利于消费者利益。
 
2.损害消费者利益
 
互联网平台在业务模式上和技术运用上均不断地展开创新。然而模式和技术本身都是“双刃剑”,在互联网平台拥有较大的垄断地位而又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可能利用各种新模式和新技术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的业务模式创新伴随着诸多有争议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如早期共享单车兴起时,大量资本涌入该领域,无节制的扩张导致一些共享单车平台资金链断裂,押金无法退回。又比如近期发生的长租公寓暴雷事件,平台推出“资金贷”服务以优惠价格吸引大量客户并贷出大量资金用以扩张,而当资金链断裂则推卸责任让房东和租客承担损失。此外,几年前层出不穷的“P2P”网贷平台暴雷事件更是对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的侵害。
 
除了利用业务模式,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也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大数据杀熟”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当前,互联网平台搜集用户数据的能力大幅提升,用户的浏览记录、搜索关键词、购买和评价行为等均可以被平台获取,从而掌握了用户的经济状况和消费习惯。平台可以根据用户数据对其行为进行建模,识别出不同用户的需求曲线,从而展开价格歧视定价。由于消费记录具有一定的隐私性,消费者之间较少大范围交流网购价格,平台对不同的消费者根据个人偏好和经济状态收取不同的价格,且越是常用客户越可能被系统抬高价格。一些旅游平台甚至会根据用户使用的手机款式来识别用户的支付能力,并进行差异化定价。
 
3.一定情况下对创新有不利影响
 
互联网巨头越来越利用并购交易作为自身快速发展壮大的方式,从而不断收购初创公司以扩大自身的经营范围, 一定情况下对创新创业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以阿里巴巴和腾讯收购创业企业为例,下表列出了具体收购情况。如口碑网、考拉海购、高朋网、刷机精灵等企业均是在成立五年内就被收购,其中高朋网成立当年就被腾讯收购。互联网巨头利用自身资金优势,在新兴领域“争夺地盘”,而创业企业通常也会选择与其中至少一家老牌互联网巨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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