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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建背景下的数据中心项目相关政策及投建运营合规点

金杜研究院 / 2020-04-28 14:26:37

“建设”数据中心的法律合规要点

 
 
三“建设”数据中心的法律合规要点
 
数据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与一般的房地产项目类似,均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获取、项目立项备案、环评、用地和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的手续,但由于数据中心的设备机房高耗能的特点,除一般不动产项目需关注的建设手续外,其选址和节能审查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数据中心项目的建设需主要关注如下特殊法律风险点:
 
1. 选址与项目投资备案
 
近年来,部分城市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对数据中心项目的选址加以限制,比较有代表性的即北京市禁止在中心城区新建数据中心,上海市禁止在中环以内区域新建数据中心。对于新建项目而言,上述关于项目选址的限制将直接导致新建数据中心项目无法在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备案。而对于已有项目扩建、改建或者增加机柜数量等,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该类项目也可能涉及到投资备案的变更,如果项目选址位置位于禁止新建数据中心的地区,则该项目进行备案变更的可能性也较低,需要与当地经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沟通。
 
2. 项目节能审查与PUE值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6年11月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并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此外,投资人也应当注意,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办法》,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的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源品种、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能源消费总量超节能审查意见批准能源消费总量10%(含)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依法办理节能审查变更手续。
 
工信部在201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力争到2022年,数据中心平均能耗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的电能使用效率值(即PUE值)达到1.4以下。随后,部分地方出台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北京要求仅可以在非中心城区新建PUE低于1.4的数据中心;上海要求新建数据中心项目PUE不高于1.3;深圳则是采取阶梯式的优惠政策鼓励建设低能耗的数据中心。而对于数据中心项目的节能审查,核心关注就是项目PUE值是否可以达到上述相应的指标。
 
因此,在进行数据中心项目投资时,投资人应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是否取得了节能审查意见(尤其是PUE值是否可以满足相应的标准),是否进行了验收和备案,部分地区(例如北京)还需按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如果项目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还需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审查变更手续。
 
3. 供电方案的确定
 
根据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10月8日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由于数据中心项目的巨大电力需求,因此在建设项目的立项阶段,就需要与当地的供电企业进行沟通,确定供电方案,以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可以保证电力供应。
 
在实践中,投资人应注意重点审查业主与供电局就数据中心签署的供电方案、供用电协议以及电力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从商业角度考虑业主已经申请的用电量是否可以满足未来运营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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