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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 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2020-02-01 18:54:35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向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印发《中央国家机 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抄送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 号),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央国家 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垂管派出机构)作为各部门派驻地方的工作机构,其公务用车管理是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中央国家机关在地方的形象。长期以来,一些垂管 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存在责任不清、关系不畅、程序不明等问题,违规 风险较大。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国管局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
 
《办法》立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明确的管理体制,发挥行 政主管部门的主体作用,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 务用车,垂管派出机构负责本机构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国管局应当加强对 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的指导监督。
 
《办法》着眼于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全流程 管理,区分在京和京外,区分特殊事项和一般事项,分类明确了各方管理 责任和工作流程。《办法》要求,把住关键环节,以公务用车编制核定、 配备更新中的特殊事项为重点。在编制管理方面,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 策相衔接,要求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核定,以社会化出行、向社会 购买服务为大前提。在京单位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国管 局批准,京外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国管局备案。为严控编制,规 定不论在京、京外单位,凡需核增编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管 局批准。在配备更新方面,明确在京单位配备更新车辆由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国管局批准,京外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驻在地公务用车 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相关政策要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等手续。为严把标 准,规定京外单位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车或配越野车,应当报国管 局备案。
 
《办法》提出,在使用管理方面,强调集中统一管理、信息化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在处置管理方面,要求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平台或者属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机构处置旧车; 在监督检查方面,要求通过年度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方式 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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