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2020-03-26 23:16:10
近日,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基本思路,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政策。一是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二是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三是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四是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和跟踪分析,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份要于3月5日前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备,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各地开始推动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经初步匡算,若全国普遍实施减征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1500亿元左右,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免责声明: 1. 本文转自网络/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供参考,非商业用途。 2.. 本文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与[经济形势报告网]无关。内容真实性、准确性未经核实,读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3.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权利人第一时间通过[邮箱/电话]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 4. 转载时禁止篡改内容或用于违法用途。5. 本声明最终解释权归[经济形势报告网]所有。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本站或将追究责任;
最新新闻
热点文章
- 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 银保监会正式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 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发布新修订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财政部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 财政部印发《关于简化中央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程序的通知》
-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