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国研信息技术研究院官网
  •   [会员中心]  [退出]
  • 注册
  • 会员服务
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市监食生〔2020〕15号 详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市监食生〔2020〕15号

2020-03-27 16:51:37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市监食生〔20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盐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应为盐业主管部门已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具备《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和《证书》。申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应当与《证书》保持一致。
 
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的“调味品”类别提出,类别编号为“0306”,名称为“食盐”。品种明细为:1. 食用盐:普通食用盐、低钠食用盐、风味食用盐、特殊工艺食用盐,并根据加碘情况在品种明细名称后注明“加碘”或“未加碘”;2.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许可申请后,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审查,严格生产条件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审查中已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的,可简化许可审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五、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尽快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适时组织审查并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许可证核发工作原则上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报总局食品生产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特别提示:凡注明“来源”或“转自”的内容均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网的观点和立场。中国经济形势报告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187884295进行反馈。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本站或将追究责任;


热点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