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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不是万能:科斯定理告诉我们市场总是存在交易成本的

中宏国研 / 2019-11-09 22:41:37

科斯定理的案例分析-科斯定理在水环境保护的应用

 
根据科斯定理,水环境保护中产权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为了保护水资源,必须解决水资源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效应问题。随着水资源污染程度的加剧而导致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尖锐,这就要求建立水权制度,使水资源配置市场化,通过市场机制保护水资源。但是,水资源作为一种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公共资源,界定其私有产权难度较大。从目前国外的研究结果和改革趋势来看,政府和市场相结合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即在政府运用政策法规进行调控的同时将水资源纳入市场配置的轨道,以便充分利用市场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最终目的。
 
因此,要达到运用市场手段优化水资源配置,解决水资源污染外部不经济问题,从而保护水资源的目的,首先要求政府做出符合市场规律的以水权为核心的市场制度安排。
 
我国宪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其目的并不是使国家获得对于水资源所有权的实际使用价值。在客观上,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也只能授权他人行使。如何满足水资源所有人直接支配水资源及通过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解决水资源所有与使用之间的矛盾,这正是确立水权制度的最初动因。确立水权制度,必须安排水权。即在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之外设置水权,并将它作为与水资源所有权并存的一项制度,已经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变革水法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多元价值的必然选择。
 
现代各国水法对水权一般也规定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在保留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约定设立水权,转移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取得相应的对价。而这种约定由非所有人直接取得水资源使用权、收益权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所有权人对水资源的一种法律处分。从非所有人方面而言,水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有效手段。非所有人可以通过与水资源所有人签订合同取得水权,并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之进行使用和收益。由此,既解决了由水资源的有限而带来的不能人人拥有的矛盾,又使水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得以流向其利用效率较高的部门。
 
同时,还完成了水资源“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水权在市场上可交易,也可以依法进行抵押、入股、出租。
 
这样,就为利用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实现水资源分配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水权交易对交易双方意味着成本和收益,水资源的经济价值突出,人们自然会高效率地使用它,进而实现对水资源的保护。
 
水资源产权的国有性质导致了产权模糊下的“公共物悲剧”,产权改革势在必行。关于如何界定水权,水权可否交易,如何实现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等,前面已作了较为清晰的论述。然而,谁来界定水权?科斯定理已给出了答案:政府界定水权,政府在水权交易中供给制度。这已为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是成功的做法。如澳大利亚政府水工业战略性改革框架明确,在水分配和水权方面,州政府将执行严格、科学的水权和水分配系统,前提是水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并对水权明确定义,如拥有权、使用权及其数量、可靠性、可交易性和质量等,并取得显著成效。
 
因此,我国政府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理论逻辑,利用制度供给来规范和约束各利益主体,促进水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合理使用。通过供给法律制度对水权主体在环境保护、水利、防洪等方面进行强制性、规范性制约;通过供给行政制度,如契约合同等,对水权种类、内容、范围等方面进行限定。这样,在水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同时,国家和水资源所有人还可以从保护水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对水权人予以制约,要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考虑个人效率,又应注意人类生存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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