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需建立风险预防原则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中国环境报 李珂琪 / 2020-03-19 17:30:49
《野生动物保护法》建立风险预防原则有法制基础
为防范“决策于不确定性之中”的社会风险,增强事物的可预见性,“风险预防”作为保护人类和环境的预防理念逐渐在环境法领域兴起。
《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92年)第15条对“风险预防”作了权威性表达,即“国家应依据其能力广泛地采用风险预防办法以保护环境,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完全的科学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且能防止环境恶化的措施。”
可见,风险预防旨在突破传统证据规则无法对缺乏科学技术证明的环境风险进行有效回应的局限性。
在宣言指引下,风险预防原则目前主要适用于气候变化领域和生物安全领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都在各自领域确认了风险预防原则。我国是《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国,这一原则理应遵守。
应当开展立法转化工作,在国内法规定,当生态环境、粮食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遇到可能由生物因子造成的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充分确定的科学证据为由拒绝或者延迟采取预防损害发生的措施。
由于野生动物属于生物因子,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缺乏风险预防原则的明确规定,因此修改这些法律补充这一原则,是具有法律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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