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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需建立风险预防原则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中国环境报 李珂琪 / 2020-03-19 17:30:49

基于风险预防原则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面对一些未知风险,公众借现实需要和价值诉求影响立法者,使立法制定或者修改更符合预期判断,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相关产业界既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要对自己的利益作出一些让步或者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专家则通过科学评估影响立法者,使立法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政府基于现实的经济、社会损失和外交影响,作出制度建设取舍方面的利益权衡。只有最大程度地平衡各方期望和利益的法律制度,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现在我国到了有条件、有能力不依靠野生动物提供人体所需蛋白质的全面实现小康生活时期,也到了与野生动物保持适当距离培育生态文明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活方式的窗口期,加上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了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决定。
 
可以基于此决定,出于防控公共卫生风险的需要,修改《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民事诉讼法》,明确设立风险预防原则,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权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侵权责任法》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责任承担方式属于预防性措施。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涉及野生动物,可称为风险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功能定位应当以行为禁止或者行为限制的司法救济为主。在原告资格方面,如果可能,可以放开一些,规定普通公民都可以提起此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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