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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研究70年

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吴利学 游子安 / 2020-04-07 10:40:17

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相关研究

 
 
二、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相关研究
 
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改革开放的政策后,经济学界迎来了一波关于计划和市场关系讨论的高峰。部分学者就“计划”和“市场”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在1978年—1984年期间,学者们普遍认为应该将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但具体的论证各有不同,其争议点在于社会主义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上。
 
一种观点认为当时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商品经济,计划调节发挥的作用受制于当时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因此采取市场和计划调节两种相辅相成的方法是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邓力群,197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时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同时兼有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性质,他们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但由于存在商品生产,则价值规律必然发生作用,对社会生产进行调节(孙尚清等,1979;刘成瑞等,1979;薛暮桥,1979)。第三种观点不同意前两种观点中将社会主义经济纳入商品经济范畴的论断,他们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市场调节是作为计划的补充而存在的。如雷鸣春(1979)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领先于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标志。还有一些观点从当时中国的现实条件、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特点出发论证市场调节和计划调节相结合的可行性。认为当时中国生产力不够发达,人民之间的物质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只有依靠市场调节才能照顾到各种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计划调节和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客观趋势(刘国光等,1979;徐景安,1980)。
 
显然,这一时期学界对计划与市场的观点与建国初期有所不同,大部分学者都认同计划和市场可以相结合,且市场能够在调节国民经济上发挥不小的作用。但对于两者如何结合、在发挥两者作用时需要注意什么,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这两者的作用是可以区分的,且有主次之分。他们认为对于必需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生产建设领域采用计划调节,其他的领域则主要采用市场调节,市场调节手段主要运用在无法直接被计划调节的范围里(邓立群,1979;张致成和王奇华,1979)。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这两者是相互渗透的,两种调节手段的运用,是许多产品都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计划调节,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统一和矛盾实际上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中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和矛盾,因此需要统筹兼顾,但在两者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市场调节必须服从计划调节(薛暮桥,1980;孙尚清等,1979;刘国光,1980)。这些研究强调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具有一致性,共同调节对当时中国的经济有促进作用,其存在的矛盾的一面是次要的,因此发展商品经济是一种必要的补充,但也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价值规律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
 
和建国初期相比,这一时期学界普遍认可了市场调节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且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定义方面,一些观点突破了社会主义经济等于计划经济的框架,发展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但大多数观点依旧认为发展商品经济只是对计划经济的补充,本质上是完善计划经济体制。
 
在1984年后“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发展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计划发展的主体,计划工作需要有根本性的改革(于光远,1986;华生等,1988)。而如何切实地将市场与计划相结合,成为后续讨论研究的热点。这些研究延续了此前市场与计划相互渗透的观点,认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作用不应死板地在不同领域进行,可以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将立法、行政手段的计划领导与灵活的经济手段相结合(刘国光,1988;蒋学模,1989)。
 
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对当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策略。在改革之初党的纲领性文件中,私有制经济是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对立面而被禁止的,这其中个体经济被认为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但私人经济依旧被禁止。至1984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阐述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认为应当破除将计划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1987年,中共十三大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确定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并明确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不同。同时会议报告还指出,计划和市场的作用是覆盖全社会的,要逐步形成少量重要商品及劳务价格归国家计划管理、大量其他商品及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制度。
 
整体来看,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研究先后经历了市场和计划相排斥,到认为两者可以相结合,但这种结合是暂时的、范围受限的消极结合,到认为两者应该长期相容的积极结合,这一变化和学界关于市场与计划的思潮变化是相对应的;对市场机制的讨论从商品生产与交换逐渐深入到社会主义经济本质,这一经济学上认识的进步领先于当时的计划工作,对于经济建设实践上的改革也具有促进作用。实际上这一认识带来的促进经济的作用也被后来的部分研究所证实。如周叔莲和郭克莎(1993)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发现,随着市场调节手段发挥作用的情况增多,中国资源配置效果得到显著改善;而这一时期经济运行出现的新问题并非发展市场经济和市场资源配置条件下必然发生的。大体看来,学界对这一时期市场调节的加入对当时中国经济的影响基本持肯定态度,但在经济概念上,仍有不少学者未能突破计划经济的限制,认为中国依旧应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才符合社会主义性质,这也为后来的学界争议埋下种子。
 
在具体的经济体制改革领域,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先导,农村经济改革受到了不少学者的关注。这一时期学界对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研究主要包括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农村土地改革、农村粮食价格体制改革以及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在1978-1983年,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确立推广,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拉开了新的序幕,1984年起土地流转机制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农村粮食价格体制也在“双轨制”的实施和市场逐步放开的情况下而逐步进行改革;乡镇企业发展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其自身改革也可视作国有企业改革的先导。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生产力的解放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是学界统一认可的。如林毅夫(1992)通过考察中国1978-1987年农业增长水平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发现“包产到户”式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将农村生产单位由先前的集体生产队转化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经济形式,对农村经济的生产力有较为显著的促进作用,但这一作用在1984年后大幅减弱,这可能是由于农村土地改革停滞的后果。也有一些学者探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因,比如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1987年的研究指出,“包产到户”并没有高举改革所有制的大旗,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源自于对农民财产权利和身份自由的确认。
 
“包产到户”使得农村生产力大幅提高,而价格双轨制的实行也是推动农民货币收入提高的重要政策。一些学者对价格双轨制的历史地位和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如杨圣明(1991)认为价格双轨制是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妥协的产品,适应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生产力水平,推动了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并哺育了几百万乡镇工业企业。但它终究是价格改革中的一种过渡形式,会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而最终消失,但至少不会在短期内消失。另一些学者则更看重价格双轨制对农村经济的直接影响,比如郑毓盛等(1983)考察了农产品价格双轨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他们发现农产品双轨制的实行会导致农民在作物间大量调整播种面积,导致粮食产量和经济作物产量出现失衡,这并不利于经济的长期发展。政府可以通过逐步减低计划定购的数量来保障农业供给的稳定。
 
在上述经济背景下,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比如发展研究所和企业研究室(1986)注意到当时中国农村非农产业的收入和就业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农业收入和就业增长,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成为了当时推动中国经济结构变革的积极力量。
 
这一时期对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研究大多针对具体的改革政策进行分析,和以往研究相比,基于现实数据的实证研究比例有所上升。这些研究大多对当时的政策给予了较为正面且及时的反馈,使相关政策得以在大范围内普及。而反思部分政策的研究则主要在这一时期后半段农村经济发展势头减弱后出现,但这些研究未能给出有显著效力且具可推广性的改革方案。
 
城市经济方面,国有企业改革也是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这一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处于起步的“让利放权”阶段,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国营单位逐渐适应商品化市场,完成自身的企业化改造。这段时间的文献也主要对国有企业自主权等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如许涤新(1981)认为国营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是有必要的,他认为实行经济责任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也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但实行经济责任制需要保证经济效果和生产质量,不能一味地向利润看齐。黄振奇(1982)认为实行经济责任制实际上是企业扩权的继续和发展。企业扩权和实行经济责任制,不仅是为了市场调节作用得以发挥,也是为了有效执行计划制定和宏观经济决策,但国营企业扩权在当时并不可能做到完全的自负盈亏,只能算作“以税代利”,而之后能否扩大到自负盈亏的程度,则需要改革进一步的实践来证明。张成廉(1988)则根据沈阳市试行租赁经营和股份制的经验,指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有着一致的根本利益,但又因为在生产经营中有不同地位和作用而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领导机制应当确立明确的权利关系,使每人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同时又能相互制约,才能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大体看来,这一时期的研究大多同意国营企业进行扩权和实行经济责任制,这与当时学界更好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思潮一致,但相当一部分学者对企业扩权的界限仍较为保守,表现为对当时国企自负盈亏能力的怀疑,实际上也受到限制发展商品经济思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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