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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构建中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金融博览财富杂志 / 2022-06-06 13:39:04
提要:
 
当前,中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的序幕已经拉开,但全面统筹构建科学、规范的标准体系仍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及其他市场机构共同努力,任重而道远。
 
构建符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总体方略、符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亟待统筹谋划。
 
完善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既需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宏观、中观层面提供纲领性指引,也需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结合自身特性及发展需要形成补充与呼应。
 
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碳金融产品》行业标准,为国内碳金融产品提出了分类依据以及实施要求。这是继2021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首批两项绿色金融标准以来,金融监管机构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领域的又一重要实践。
 
当前,中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的序幕已经拉开,但全面统筹构建科学、规范的标准体系仍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及其他市场机构共同努力,任重而道远。
 
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取得初步进展
 
标准体系建设是市场长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所谓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当前,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已取得初步进展,已有正式出台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正在征求意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则仍需培育。
 
● 国家标准:《绿色金融术语》
 
《绿色金融术语》是首个绿色金融国家标准计划。该标准自2019年5月开始申报,由人民银行研究局作为起草单位,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并执行,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绿色金融术语》适用于境内所有的绿色金融业务的开展和管理,包括基础术语、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等与绿色金融领域有关的术语。
 
● 三项行业标准
 
现行绿色金融行业标准包括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布的三项标准。
 
2021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首批绿色金融标准。其中,《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则明确了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的分类、实施主体、融资标的、价值评估、风险控制等总体要求,提出三类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的实施流程。近期,由证监会发布的《碳金融产品》成为第三项绿色金融行业标准。该标准聚焦碳金融产品,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分类及实施要求。
 
上述三项标准的出台,填补了相关领域的行业标准空白,有助于金融机构以及各类融资主体提高认识,为市场规范发展提供了标准指引。
 
● 三项地方标准
 
当前,地方绿色金融标准仍处于起步阶段,严格依照《标准化法》制定形成的地方标准较少。现行三项绿色金融地方标准均由浙江省湖州市发布。
 
作为“两山”理论发源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湖州市相继发布《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编制指南》《区域绿色金融发展指数评价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绿色园区实施规范》等三项地方标准,为有序引导当地绿色金融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标准支撑,也为全国其他地方开展绿色金融标准化建设提供了“湖州样板”。
 
除湖州市外,其他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也提出构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但尚未申报形成地方标准文件。
 
欧盟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放眼全球,尽管国际市场并无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但多个经济体、多边开发银行、行业组织对于绿色金融的标准构建业已形成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欧洲投资银行、世界银行作为全球最早发行绿色债券的多边开发机构,依据自身实践及发展原则,形成了内部绿色金融框架或指导原则。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成为全球市场应用最为广泛的框架性文件。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也被国际市场广泛应用。
 
欧盟在可持续金融标准体系的建设经验颇具借鉴意义。欧盟采取框架性安排,以《欧洲绿色协议》为纲领性指导,设立高级技术专家委员会专门协助各类标准的制定,通过立法程序保障标准的效力。
 
分类标准方面,欧盟发布《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EU Taxonomy),对欧盟可持续金融市场支持的细分行业进行规定,并通过立法保障其效力。细分标准方面,以绿色债券为例,欧盟发布《欧盟绿色债券标准》(European Green Bond Standard,EUGBS),作为自愿性标准,EUGBS提出符合其要求的绿色债券,募集资金须符合EU Taxonomy;同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债券监管与外部审查方面做出细致规定。
 
此外,欧盟还发布了有关气候、能源、投资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规与标准,形成了彼此联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框架性标准体系。
 
完善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政策建议
 
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整体滞后于市场发展水平。因此,构建符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总体方略、符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亟待统筹谋划。
 
首先,积极推动政府、团体、企业参与标准建设。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各行业对于绿色金融的界定与需求差异巨大,一个地区的绿色行业可能并不符合另一个地区绿色发展的重点要求,同一个行业在西北地区和东南沿海地区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也截然不同。因此,完善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既需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宏观、中观层面提供纲领性指引,也需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结合自身特性及发展需要形成补充与呼应。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多聚焦概念界定、产品识别,对于绿色金融市场的产品覆盖有限,还没有形成体系化、框架化的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建设仅湖州市探索开展,大量具有鲜明特色、特定需求的地方尚未形成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绿色金融标准。我们有众多亟需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机构与企业,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空缺,微观层面的标准建设仍需着力。建议鼓励地方加快开展标准研究,鼓励高校、研究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绿色金融标准建设,形成多样化、广覆盖的标准体系。
 
其次,推动绿色金融标准与绿色产业标准、碳排放有关标准相联系,形成彼此支撑的综合标准体系。
 
根据2016年8月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因此,完善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仅需要有绿色金融服务、产品、评价相关的标准,也应包括绿色金融所支持产业的细分标准。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分类目录主要包括《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等,上述分类目录涉及的绿色产业中,仅绿色建筑、绿色制造、绿色农业等部分项目有对应的细分标准,诸多绿色产业还没有对应的产业标准支撑。
 
此外,在“双碳”目标下,以碳中和债为代表的新型融资工具大量发行,但关于具备显著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界定尚属空白,碳排放核算等相关标准体系也在建设之中,对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形成挑战。
 
建议加快部门协同,在现有绿色金融分类目录基础上,尽快推动完善绿色产业细分标准。针对碳减排效益显著的绿色产业或项目,加快制定碳中和项目或产业目录,完善碳减排效益显著项目的细分标准,鼓励在绿色金融标准中纳入或参考碳排放核算、评价等相关标准,探索建立金融活动碳排放核算有关标准,推动金融标准化工作更好服务“双碳”目标实现。 
 
作者|史英哲 云祉婷「史英哲为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副所长;云祉婷为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氢能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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