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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强:激活动产资源促中小微企业融资

作者供稿 / 2020-08-04 15:37:10
武建强:激活动产资源促中小微企业融资
 
文 / 武建强  
 
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
 
《意见》的发布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其意义与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不仅有利于扩大担保物范围、拓宽融资方式、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也有利于提高《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获得信贷”这一评估指标分值、进而提升我国全球营商环境位次。
 
相对于动产而言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因其具有不可移动性、价值量大等特点,在传统的企业抵押担保融资方式中长期以来受到银行的青睐。而对于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动产抵押物的缺失正是其融资可获得性不高的重要因素之一。据不完全统计,中小企业资产结构中70%左右是存货、应收账款、设备和知识产权等动产,但80%左右的担保贷款抵押物仍依赖于不动产,致使丰富多彩的动产资源事实上成为了“休眠资产”。让动产资源“动”起来并转化为担保抵(质)押品是解决中小微企业“金融压抑”问题的有效途径。
 
事实上,动产担保融资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7年,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为动产融资市场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自此,我国动产融资市场起步并迅速发展。2007年以来,我国动产融资市场交易数量呈现快速上升态势。2016年中国动产融资规模达到36.07亿元,是2012年的1.74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如在美国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中90%以上涉及动产担保,而我国动产融资可开拓市场空间仍是一片“蓝海”。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中关于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存有的不足之处束缚了了动产融资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动产担保登记体系分散、新型担保交易性质不明确、担保物权设定理念、优先顺位规则等均需明确完善。令人欣喜的是,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物权法》规定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撬动巨大的动产融资市场与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如在统一担保登记制度、认可新型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权益受偿顺序、允许抵押财产转让、扩大担保财产范围等方面均作了调整与完善。
 
促进动产担保融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部门多且涉及内容广,需要政、银、企等多方以《意见》出台和《民法典》即将实施为契机,联动协作、共同推进。
 
首先,健全完善动产担保金融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机构。基于现有动产担保登记业务存在各项动产担保权益登记分散、规则不统一等现状,推广北京、上海先期开展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经验,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和登记平台。同时要加快发展鉴价、评估等中介机构,完善动产价值评估及管理系统。
 
其次,深化宣传提升中小企业运用动产实现融资认知度。金融系统应采取多种形式面向中小企业宣传《民法典》中动产担保融资等相关知识,提升企业对动产融资工具应用的意识和观念。
 
第三,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创新开发特色化动产担保产品。银行应转变以往担保中喜“重”厌“轻”观念,充分挖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资源,针对不同行业企业开发特色化、个性化动产担保融资产品;同时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
 
第四,抓紧研究制定出台促进动产担保融资政策及细则。应注重激励约束相容原则,既要鼓励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大胆创新动产担保融资产品,又要强化对其考核评价监督。同时还应要体现一定的包容性,健全完善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对中小企业动产担保融资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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