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国研信息技术研究院官网
  •   [会员中心]  [退出]
  • 注册
  • 会员服务
首页 > 中宏视角 > 毛振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是规范政府的行为 详情

毛振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是规范政府的行为

2022-05-12 10:30:50
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如何理解全国统一大市场?我认为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从微观层面上来看,是指微观经济主体实现高效的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场所;从宏观层面来看,则意味着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从这两个层面进行考量。
 
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显著差别之一就在于“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二者谁发挥作用的比例更大,计划经济体制更加注重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体制则更注重“看不见的手”。价格发现是市场的重要功能,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建立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以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而市场的价格发现是由竞争决定的,竞争应该由不同所有制主体参与,最终通过供求双方博弈来实现价格发现。在这个过程中不同所有制主体充分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形成价格发现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要避免市场竞争仅在或主要在国有企业间进行。这也是我国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义所在。
 
当前,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仍存在不通畅的问题,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环节之间存在堵点,内部壁垒地方保护等问题也依然存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是落实好各项法律法规。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探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时需要考虑法律对规范市场和政府行为所起到的作用。当前,个别地区仍存在以政代法的现象,将政策误读为法律,把个别政府官员的行为当作权威。如果不能彻底根治这种现象,企业就难以真正得到法律层面的有效保护。如何确保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仍需进一步考量。
 
二是统一执法力度。当前,在一些领域、一些区域仍然存在执法力度不一致的问题。以反垄断调查为例,在不同区域,性质相近的垄断行为,对企业的罚款数额却存在较大差距,例如部分地区是按照企业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罚款,部分地区则是按照企业垄断所得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缺乏统一标准。执法力度不一就难以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性与严肃性。当然,在法规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为实现灵活执法,监管机构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需防止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运用。要重视监管者由谁监管的问题,不仅要发挥体系内上下级垂直监管的作用,也可适当引进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三是要注重公平竞争。从我国来看,要实现企业公平竞争仍任重道远。长期以来,由于监管“缺位”,部分企业利用掌握的信息、平台、通道来设置不合理的规则,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其所在的行业领域,对行业创新产生抑制,阻碍了国家科技进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需长期坚持,但在此过程中,既要警惕出现监管“缺位”,也要警惕监管部门出现“越位”,要理清垄断和不当竞争的边界,避免出现将企业合理的市场竞争行为误判为垄断的情况发生。
 
四是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建立统一大市场的关键是要实现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无障碍流动,这样才能够保证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显著提高,但地方保护主义尚未得到根除。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市场治理行动的开展,地方保护的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区域性市场壁垒依然存在,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仍然存在限制,未来仍需进一步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市场进入壁垒。
 
总体来看,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核心在于规范、约束和管控政府行为,通过有为政府来保障有效市场。而达成这一目标的基础则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决定性作用,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能够充分、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
特别提示:凡注明“来源”或“转自”的内容均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网的观点和立场。中国经济形势报告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187884295进行反馈。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本站或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