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风险
经济日报 / 2026-04-15 10:01:26
虚拟货币自诞生以来,凭借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迅速吸引市场关注,但伴随其发展的风险隐患也日益凸显。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和监管框架,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在一段时期内存在风险与责任边界模糊的问题,给金融秩序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202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对新就业群体权益保护、虚拟货币、低空经济等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主动提出立法建议。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一基本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虚拟货币的监管体系和监管要求,彰显了我国以法治手段规范虚拟货币相关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
虚拟货币是指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数字资产。从技术层面看,虚拟货币可分为原生数字资产和非原生数字资产两大类:前者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货币以及稳定币;后者以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为典型代表,即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去中心化,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点对点交易,不依赖中央机构发行和确认。二是匿名性,交易主体以地址形式存在,难以直接对应现实身份。三是跨境流通便捷,可以低成本、近乎实时地完成跨境转移。这些技术特征在带来创新的同时,也给法律规制造成了显著挑战:去中心化使得传统中心化监管手段难以直接适用,匿名性导致主体识别困难、取证不易,跨境便捷性则对属地管辖原则形成冲击。
结合虚拟货币市场的现实问题与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的演进历程,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风险,需要从以下方面持续发力。
第一,加强专项监管和专门立法。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规定主要体现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到此次八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这些文件在快速响应、灵活处置现实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其法律效力层级相对有限,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有时面临依据不够充分的问题。对此,可在总结多年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推动相关立法工作。例如,在条件成熟时,研究在现有金融法律中增加虚拟货币管理的相关条款,或者考虑制定有针对性的行政法规,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监管框架、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性或基础性规定。通过逐步健全法律规范体系,为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也使相关监管工作更加有章可循。
第二,统一司法裁判规则,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对虚拟货币相关纠纷及违法犯罪的处理,一直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严惩以虚拟货币为媒介洗钱、逃汇等犯罪”。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点。在民事领域,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不同法院有不同认识。有的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数据、网络财产保护的原则性规定,认可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的属性;但与此同时,由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多数法院对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不予保护,对其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在刑事领域,虚拟货币究竟应认定为财产还是数据,直接影响到罪名适用和量刑标准。例如,在盗窃虚拟货币的案件中,将其认定为财产则可能构成盗窃罪,认定为数据则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二者在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异。这种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信力。《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具体何为“违背公序良俗”,在实践中尚需进一步厘清。此外,针对虚拟货币相关案件中的证据固定、跨境取证等问题,也有待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操作规则,为各级法院提供更加清晰的参照。
第三,加强跨境监管与域外适用。《通知》明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管辖权的合理延伸,有助于弥补试图通过境外设立主体规避境内监管的漏洞。落实这一规定,需要在遵循国际法和相关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从多个层面逐步推进。一是完善境内主体境外行为的监管机制。对于在境外设立主体从事虚拟资产业务的境内企业,可以考虑建立备案和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二是加强跨境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积极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境外主要金融中心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领域探索开展情报交换和执法协作。三是探索对境外违规机构的联合处置机制。对于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的境外平台,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综合运用域名屏蔽、IP封锁、切断支付渠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等多种方式,逐步提升对境外风险的阻断能力。
第四,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治理话语权。虚拟货币的监管是全球性问题,相关规则的制定正处于重要的窗口期。国际层面,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国际组织,正在围绕虚拟资产监管、稳定币规则、跨境执法协作等问题展开密集讨论。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数字金融监管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可以在虚拟货币国际治理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一是深度参与国际组织的规则讨论与制定。派出专业力量,积极参与关于虚拟资产监管标准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将我国在反洗钱、投资者保护、金融稳定等方面的监管经验和合理诉求融入国际规则。二是加强与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的政策对话。通过双边和多边渠道,与相关司法管辖区就虚拟货币监管开展常态化沟通,推动形成相互承认、协调一致的跨境监管标准,减少监管套利空间。三是关注发展中国家在虚拟货币监管方面的诉求。虚拟货币对发展中国家金融稳定的影响更为突出,我国可以依托“一带一路”等合作平台,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分享监管经验,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包容的国际虚拟资产治理新秩序。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我国不仅能够维护自身金融安全和法律利益,还能为全球虚拟货币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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