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艳林: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推动即时经济成为我国新的消费增长极
2025-08-04 10:30:27
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加快形成新的消费增长极
三、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加快形成新的消费增长极
即时经济作为数字化时代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无论是扩大消费,还是增加就业,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全方位扩大内需,要把即时经济摆到更加重要位置,除健全相关数字基础设施等硬件,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外,关键是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环境,有效推动即时经济成为我国新的消费增长极,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是要把握好监管边界,避免无限延伸。即时经济的监管边界,是当前数字治理的核心挑战之一,要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找到平衡,既要防范风险,又不能过度干预正常市场行为。监管应聚焦于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领域(如食品安全、配送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等),对企业的正常经营策略(如定价模式、技术创新、服务优化等)不做过多限制。比如,可以要求平台企业审核商户资质,但不应直接规定平台的抽成比例或配送费标准。不要干预“技术创新”,而应聚焦于技术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算法歧视、数据滥用)。又比如,允许平台用算法优化配送路线,但需监管算法是否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二是要创新监管模式,避免“一刀切”。即时经济依赖灵活性、时效性,监管需尊重其“行业特性”(如灵活用工),避免用传统行业规则来管新兴行业。国务院明确要求对平台经济“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比如,对网约配送员的权益保障,应探索适合灵活就业的制度(如新型社保、商业补充保险),建立适应平台用工特点的权益保障体系。要建立平台分级制度,根据平台规模、业务类型、风险等级(如涉及食品安全、交通安全、金融支付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成熟业态、新兴模式、高风险领域的监管要求应该不同。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对违法风险的智慧监测、精准识别。
三是明确监管责任,避免转嫁监管压力。清晰界定即时经济参与各方责任,尤其是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信息撮合、交易保障、服务标准制定、定价机制、纠纷处理、数据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但不得将行政执法职责(如定价监管、资质审批)转嫁给平台。比如,平台仅需约束自营商品定价权,非自营商品定价权仍属商家。要明确平台的“有限责任”,不应要求平台对所有环节(如商户私下违规操作)负无限连带责任。比如,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者资质审核,严格落实证照审查和公示制度。商户食品安全出问题时,平台需承担审核不力的责任,但不应让平台为商户的故意违法行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网约配送员的安全教育。
四是建立高效协同机制,避免监管交叉或真空。即时经济(如即时支付、即时配送等)具有高度的动态性和跨地域性,其业务模式往往突破传统监管的时空限制。比如,数字企业通过数据和算法驱动,形成了“无边界”的生态圈,这与政府属地监管体制存在矛盾。此外,即时经济的快速迭代和不确定性也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事后监管”模式难以适应。中央与地方、各职能部门(如市场监管、网信、交通、人社、税务、金融监管等)要加强在即时经济各细分领域(外卖、网约车、即时零售、跑腿服务等)的监管职责协同,避免出现交叉或真空地带。要探索新型监管模式,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应对即时经济平台业务的跨行业、跨地域甚至全球性特征。
五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避免大包大揽。即时经济涉及供应商、商家、平台企业、配送骑手和消费者等多方利益。监管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核心,不要介入企业之间的正常竞争,比如服务质量、价格差异的良性比拼等,而是要将更多管理协调职能交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鼓励行业自律与多元共治,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和自律公约,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探索支持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如行业工会、平台协商委员会)与平台进行集体协商的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劳动者组织、研究机构、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调动平台企业、劳动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共治格局,促进即时经济健康发展。
内容来源:新经济学家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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